最高法批复: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解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故本条的修改,实际上是表述上的规范化。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021-02-07 17:54: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0〕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水平,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1.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2.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站在保障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改革创新,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3.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4.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双向、全面保护。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坚持全面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二、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5.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少年法庭包括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以及法官。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需要,在机构数量限额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6.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7.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4)上述刑事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撤销缓刑等刑罚执行变更类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  8.下列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3)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4)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  9.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由少年法庭审理。  1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  11.坚持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  12.大力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要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基础上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13.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  1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15.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者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展延伸帮教、法治宣传等工作。  16.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下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实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上下统一归口管理。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  1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工作。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18.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加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拓展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  19.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学校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中依法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  20.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未成年人审判的国际视野,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审判的发展动态,提升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水平。  五、加强审判管理,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  21.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  22.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要求,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要科学评价少年法庭的业绩,调动、激励工作积极性。  23.完善未成年人审判档案管理制度。将审判延伸、判后帮教、法治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相关工作记录在案,相关材料订卷归档。  六、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  24.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5.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26.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校园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通过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治网课等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七、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  27.深化未成年人审判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作用,汇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28.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29.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结合案件审判,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建设性地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30.认真总结、深入宣传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和改革创新成果。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机制、新方法。通过专题片、微电影、新闻发布会、法治节目访谈、典型案例、重大司法政策文件发布、优秀法官表彰等多种形式,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宣传报道,培树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先进典型。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4日  
2021-02-07 17:54:04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发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四节 听证程序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021-02-07 17:41:29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复习民事诉讼法?

大家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需要了解各个考试科目的特点和考试的重点,尤其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科目,它的考试分值是非常高的,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那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复习民事诉讼法呢?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中的民事诉讼法,通常是会结合一些案例进行考查的,但是这个科目的得分还是比较容易的,如果大家认真的复习和准备的话,那么得到九十分的成绩是没有什么问题。 民事诉讼法科目的内容是所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中比较容易得分和简单的,大家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去复习,就可以掌握很多的重点和难点,尽管如此,大家对它也不要掉以轻心,还认真的对待这个科目的,因为得高分的基础,是建立在扎实和高效的学习基础之上的。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时候,要先去理解,然后再去记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的部分是民诉中的执行程序和再审的部分,这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学习。 对于程序法来说,大家要注意在同一个审理的程序当中,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不一定是相同的,或者是有什么关联的,它们可能存在着完全不一样的规定,这个是不能弄混淆的。要不然就可能导致不能得高分了。 大家在学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民事诉讼法科目的时候,就可以参考上面的方法去学习,同时还需要认真的学习下行政法的内容,这个科目也是系统性比较强的一个科目,考试的内容是关于两大紧密联系的体系的。一个是行政主体法,一个是行政行为法。另外,有想知道法考报名时间的朋友,可以咨询官网的招生老师。
2020-11-03 13:11:3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样学习刑事诉讼法?

大家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是需要考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的,而刑事诉讼法的知识比较多,而且理解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因此是需要掌握一定的学习技巧的,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样学习刑事诉讼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刑事诉讼法科目主要是考察记忆力和理解力精准性的学科。大家在学习这个科目的时候,需要注重上课的效率以及记忆的周期性规模,要在做题的时候,找到自己的盲点,这样再对自己的复习策略和复习范围进行不断的调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各个章节的细节性的知识点以及整个的诉讼程序的一个过程,比如对于时间节点等的知识的准确的记忆。刑事诉讼法的百分之八十的题目,都是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里面,找到具体的明确的答案的,这个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非常特别的地方,因此大家对于常考的一些法条知识,是一定要做到熟练的掌握的。 那么我国如何熟练的掌握这些法条呢?我们可以把一些比较复杂的法条,使用一些精简的方法进行总结,比如可以总结成一句一句比较容易记忆的小口诀。在对于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里面,我们就可以把它总结为五个字,这样记忆起来就非常快速了。 大家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就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去学习刑事诉讼法的知识,这样的方法都是非常有效的,是一些成功的人士的经验总结,大家可以借鉴下。另外,有想了解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朋友,可以咨询网站的招生老师,他们会提供专业的服务。
2020-09-17 10:14: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学习各个科目?

准备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朋友们都知道,这个考试的科目是非常多的,比如民法,刑法,商经法等,这些科目的内容都是需要认真的记忆和理解的,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学习各个科目。 1、商经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商经法,是分为两个部分的,一个是经济法,一个是商法,有时我们会直接把经济法,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统一简称为商经知。其中商法是在2018年的时候出道的,它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是不能忽视的,占分比可以说是很高的。但是商经的重点知识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是集中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今年三月份刚刚出台的新证券法的内容,去年的时候,商经法还考察了环保法的内容,大家也可以多了解下。商经的考点也是比较多的,它的覆盖面还是比较广的,虽然不能去预测出题的方法,还是对于每个小法所包含的重点,还是比较明确的。 2、刑法方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刑法知识,是属于比较抽象和深奥的学科,很多的理论概念都是比较复杂和多元化的,因此建议大家使用一些具体的案例去进行理解和掌握。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掌握好刑法的总则里面的犯罪体系,共同犯罪以及分则里面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相关内容。 大家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就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去学习刑法和商经法的相关知识,这些知识在听课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理解和思考,不能单纯依靠背诵的方法去学习。另外,有想了解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朋友,可以咨询网站的招生老师。  
2020-09-17 10:13:14

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么学习民法学科?

大家在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需要学习很多科目的知识,民法学就是其中的一种,很多朋友感觉在学习民法学科的时候,有些困难,那么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么学习民法学科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民法学,是属于分值比较高的科目了,因此大家都是非常重视的。这个科目的理论性是非常强的,而且比较注重理解,如果大家采用记忆的方法去学习的话,那么效果是不太好的。在开始学习的时候,要先从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制度入手,采用理解的方法,在全部学完之后,在慢慢的建立关于民法的体系认识。 2、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民法是一个重点知识比较固定的学科,每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虽然有所变化,但是涉及到的主要的知识点是几乎不变的。因此大家就可以先看下历年的考题,看考查的重点知识有哪些。其中对于民法总则部分的知识是需要重点掌握的,这部分知识点不能忽视。 3、对于民法的分则部分,它的理论性和体系性以及关联性都是很强的,这部分内容包括债法,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家学习的任务还是比较重的,因为知识点是很多的,但是学习的重点是非常突出的。每个小的科目经常考的知识点都是固定的,我们只需要做到各个击破就可以了,因此不需要担心。 大家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就可以参考上面的方法去复习民法知识了,在2020年,我国又出台了民法典,大家还需要重视这个部分内容的学习,但是它对于民法总则考试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另外,有需要法考教材的朋友,可以咨询网站的招生老师。
2020-09-17 10:12:38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复习重点是怎样的?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还是比较多的,很多朋友在复习的时候,感觉知识点太多,理不清头绪,因而心烦意乱,导致不能好好的利用时间去学习了,其实每个科目都是有重点的,只要我们把握好了重点,就可以取得好成绩,那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复习重点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理论法学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理论法,包括了五个部分,分别是宪法,特色社会注意的法治理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和法律职业道德。这个学科的特点是非常明显的,我们要使用不同的学习方法去学习,同时还需要注意理解,不能死记硬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比如对于宪法和法理方面的一些知识,是需要先理解的,然后在理解的基础上再去记忆;法制史的内容是非常冗杂的,这个是需要把一些关键的人物,关键字和关键的事件记清楚的;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和法治理论方面的一些知识,需要使用比较严谨的法律思维去做练习,同时还需要拿出写党员心得体会的能力来。 2、三国法。三国法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总称,它只是在客观题目中去考查,大家在考这个科目的时候,是可以拿到满分的。其中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重点是比较显著的。大家在复习的时候,最好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去就进行记忆,这样就比较容易记住了。 大家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就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去复习,要知道每个科目的重点知识有哪些,对于国际公法,是比较侧重理解的,这个比较简单;对于国际私法,是需要多加记忆的,只要记忆准确了,就能够做对题目。另外,有想要法考教材的朋友,可以咨询网站的招生老师。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3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2020-09-17 10:09:40

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哪些技巧?

很多同学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感觉非常的被动,而且还感觉学习的效果不好,这个其实主要是由于没有掌握备考的技巧,那么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哪些技巧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大家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最好是参加法考培养,这样就可以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高效的学习了,而且在听课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要跟上老师的思路,但是不要一边听课一边做题,这样的做题效率和听课效果都是不高的,做题是必需的,但是不要在上课的时候去做,这个可以在课下去做练习,而且做题的时候,一定要是自己独立完成,不要一边做题一边看书,要不然就起不到巩固知识的作用 ,同时还会降低自己对于知识点的转换运用的能力。 2、很多朋友在参加法考培训的时候,有时感觉听不懂老师讲课的内容,这样就想着去换老师,那么到底要不要去换老师呢?其实每个老师的授课方式是不一样的,他们针对的考点的分析也不一样,有的同学认为换了老师之后,就可以对知识点有个全面的了解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这样对自己的备考是有很大影响的,容易让自己搞混淆了。因此大家在开始选择老师的时候,就需要慎重一些,一旦选定,就不要中途再换老师了,这样是不利于自己的学习的。 大家在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就需要注意下上面的这两个问题,同时还需要时刻关注下相关的政策方面的信息,比如民法典已经出台,是不是需要复习民法呢?这个内容建议大家去咨询专业的人士。另外,有想参加法考培训的同学,可以咨询官网的招生老师。  
2020-08-18 09:58:06

三个误区衡量法考培训机构如何

现在已经是法治时代,所以选择参加法考的人每年都在增加,而法律资格考试的难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选择参加法考培训机构也是比较常见的提高成绩的方法,而接下来就来说说三个误区来衡量培训机构如何。 第一,现在无论是网上授课还是线下面授的课程都很多,面对众多法考培训机构可以看看其培训方式,首先就是看对方是否采用题海战术,这个战术在法考复习方面是不实用的,因为深入了解法考就会发现其设计的知识面太广泛,而且很多题型都不是靠着题海战术掌握的。 第二,在衡量法考培训机构的时候其课本就是非常好的参考,想要高效率的进行法律资格考试的复习就要有条理才行,因此培训机构都有自己的复习资料,而且在了解复习资料的时候应该重视其知识点是否庞杂无章,进而可以推出其复习授课体系是否成熟完善,因此教材也是非常好的衡量标准。 第三,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很多培训机构都会押题,但是实际上真正可以押题押中的少之又少,因此可以在考试前为学生进行考前心理辅导或者押题,但是好的机构并不是以押题的命中率来衡量的,还是应该利用成熟的教学培训体系让学员短期内有针对性的提高成绩,这才是真正的好的培训机构。 刚才提到的三个误区就是用来衡量法考培训机构的好标准,所以这里建议学员纵然打算参加培训机构也应该提前自学了解才行,这样才能更好的选择培训机构,当然学费的预算以及课程时间的安排等也是选择这类培训机构的时候应该重视的,而最重要的还是授课老师的经验以及复习的体系以及教材的选择。
2020-04-14 14:34:26

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提交哪些资料?

如今参加法律方面的考试的人不少,比如资格考试,这其中有来自很多地方的学生,比如香港,台湾等。大家在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需要交上相关的资料,那么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提交哪些资料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身份证在很多的地方,都是要使用的,在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也是如此,大家要有自己的身份证件的图片,以便及时的上传到报考的网站上面去。如果是港澳门的学生,可以是提供居住证的原件,还可以提供来往内陆的一个通行证,这个也是可以的。如果是台湾的学生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话,那么需要有台湾的居住证或者是来往内地的通行证。 2、特殊情况。对于在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如果那种符合特殊的报考条件的同学,或者是特殊的分数线要求的人,除了要有自己的身份证明外,还需要有自己的户口本,这个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一点。 3、大家在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需要提交学历证书,如果是港澳台的学生,可以提交教育部相关部门的一些认证的书,如果是外国的学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话,也是需要有认证书的,要不然是不能成功报考的,如果不了解的话,可以咨询专业的人士。 大家在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比如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是照片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准备的,尤其是对于港澳台的学说来说。另外,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咨询网站的工作人员。他们是会提供非常专业的服务的。
2020-03-30 13:12:32

法考培训如何选择教材?

       现在有很多的朋友在准备法律资格考试的时候,都会去参考法考培训,这样就可以及时的掌握各种信息,还可以学习到很多的学习经验,但是在选择法考培训教材的时候,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法考培训如何选择教材。        1、民法教材。大家在参加法考培训的时候,对于民法教材的选择。可以先看下民法教材的视频和讲义,看是不是符合考试大纲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做好民法的笔记,重点是要把自己容易混淆,记不太清楚的内容记录下来,对于自己不太理解的内容也要记录下来。        2、刑法教材。大家刑法的教材,还是比较多的,大家可以多看一些教材,然后需要对笔记进行整理,最好是整理一份电子版的笔记,这样看起来就比较方便了。        3、民诉教材。大家在选择民诉教材的时候,也可以先了解下讲义的内容,看讲义是不是比较的精简,最好是选择比较精简的讲义的教材,其实民诉的课程并不难,而且如果是听课刷题的话,也是比较顺利的。        4、关于刑诉的教材。刑诉的教材也可以多看一些专家的,要选择对自己胃口的刑诉教材,这个是参加法考培训要注意的地方。最好是有口诀的,这样记忆起来就非常的容易了。这边科目大部分的同学都能够拿高分。        大家在参加法考培训选择教材的时候,就可以参考上面的方法去做。对于行政方面的书籍,也可以选择比较透彻和有趣的书籍,这样学习起来就比较带劲了,而不会有枯燥的感觉。总之,各类法考教材是各有千秋的,大家可以认真的选择。当然,也是可以使用法考培训机构推荐的教材的。
2020-03-26 08:42:22

国家法律资格考试怎么选择培训机构?

现在参加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的朋友是非常多的,这样无形中就增加了竞争的压力,因此很多朋友都去找专业的培训机构去参加培训,以期能够略胜一筹,那么国家法律资格考试怎么选择培训机构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大家在准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选择培训机构的时候,最好是选择一些老品牌的培训机构,至于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这些机构里面的培训老师都是教授和博士级别的,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都是非常深刻和透彻的,尤其是对于法理以及渊源等的方面,而且他们的教学水平也是非常高的,他们在教学的过程中,不会单纯的告诉你考试的技巧,而是告诉你国家法律资格考试 要考哪些内容,应该怎样答题等的技巧。这个对于没有什么法律基础,也不是学霸型的同学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大家跟着这些功底深厚的老教授学习的话,那么就会很快的提高学习成绩了。 对于那些高分通过了国家法律资格考试,而回过头来进行总结,教授和培训别人的同学的方法,并不是太适合没有基础,并且自律性不强的同学的,如果大家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只是不知道考试的技巧的话,那么就可以借鉴一些这些同学的经验和考试捷径的,这样也是可以让自己快速的提高成绩的。 大家在选择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的培训机构的时候,就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去选择教学时间比较长的培训机构,因为这样的机构能够给大家提供很多的考试经验,而且在参加他们的模拟考试的时候,考察的题目也是比较全面的,这样就会把所有的知识点都复习了一遍了。
2020-03-18 15:41:45

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如何选择

现在很多人打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其中难度最高的就是国家法律资格考试,为了增加考试的通过率选择参加对应的辅导机构已经是非常常见的了,因此今天就来说说如何选择这类辅导机构,让大家做个参考。 第一,在选择国家法律资格考试辅导机构的时候,自然应该重视机构的资质和规模,这类考试难度本身就大,因此对于教学体系以及授课技巧等都有很高的要求,作为辅导机构自然应该具备实力,而且实力和经验都是授课质量的保障,所以必须重视基本的资质和本身机构的规模以及授课经验。 第二,选择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时候自然还应该重视教师团队,因为考试涉及内容非常多,因此就需要好的教师团队为学员进行辅导和培训,作为老师并不是自身以多优秀的成绩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而是可以把考试会考到的知识点梳理好让学员全部了解和吸收,这才是优秀的老师应该具备的素质。 第三,在选择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时候还应该注意的就是其他服务,一方面作为机构是否提供模拟考试锻炼学员的应试心理,以及为学员传授应试技巧,另外就是对于考试报名以及考点调查等服务也要重视,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实际上也会影响到学员参加考试的状态,所以这些都是挑选培训机构的时候需要注意的。 刚才提到的就是在选择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的时候应该注意的地方,因为现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数开始出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且本身的考试通过率又不高,因此选择参加专业的培训机构已经是很常见的。
2020-01-06 13:13:46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法考教材?

现如今其实选择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还是非常多的,因为不少人对于法律相关的内容还是非常感兴趣的,而为了可以在这一方面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很多时候选择司考这条道路还是非常有用的。而我们都知道,如果想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实很多时候复习还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当前用作复习的法考教材其实还是有很多选择的,很多时候人们往往不知道应该选择哪一种。对此,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究竟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法考教材。 首先,我们在进行法考教材的选择时,一定要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要知道当前不同的类型的法考教材,其所侧重的方面都是有着一定的差异的,而我们一定要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薄弱项,然后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来进行法考教材的选择,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最终选择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一个教材的。 其次,当前其实我们选择法考教材的时候,也是可以多向前辈或者是已经考过了的人请教的,因为其在这一方面肯定会更有经验一点,因此他们所推荐的教材想必也会是比较不错的教材,我们如果用这样的教材来进行复习备考,也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的。而这里一般需要我们提前做好一些准备,多去认识一些相关方面的前辈才可以的。 最后,其实如今很多人在打算司考的时候,是会报名一些培训班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储备的,而很多培训班所推荐的法考教材肯定也是很不错的,因为其毕竟在司考这块是有着一个多年的经验和研究的,而如果可以使用这样的法考教材,肯定是对于自己有着一个较大的帮助的。
2019-12-30 13:53:45

怎样选择法考教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大家都需要重视的一个考试,大家在考前,需要认真复习,否则是不会顺利通过的。同时还需要选择合适的法考教材,如果教材选择不好的话,就会影响复习,那么怎样选择法考教材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在选择法考教材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选择。如果是在学习的第一阶段,需要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个时候是不需要做大量的练习题的,这样会耗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只需要把法考教材上面的基础知识弄明白就可以了。在复习的第二阶段,可以选择一套真题的法考教材,这样的复习效果是非常好的。在第三阶段的时候,只需要选择一套或者是两套的模拟题就行了。在做题的时候,要有针对性,盲目做题是不会有好的学习效果的。 2、大家在选择法考教材的时候,要先看下它的简介的部分,看它是适合哪个阶段学习的。不要随意的,盲目的去选择法考教材,即使是在距离法考报名还比较早的时候,也要慎重的选择法考教材,我们要的是要实用,要能够提高自己的成绩。 3、看出版的时间。每本法考教材都是有自己的出版时间,这个大家在选择的时候,就需要注意了,尽量选择出版时间比较近的教材,同时还需要了解下是哪个机构编写的,一般有机构署名的法考教材,还是比较靠谱的。 大家在选择法考教材的时候,就可以参考上面的方法去做,尤其是对法考教材的出版时间,是需要多加注意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是经常变化的,如果是老版本的法考教材的话,可能已经过时了。  
2019-12-23 14:17:49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是需要了解考试的各项流程的,比如如何报名,法考教材选购,法考客观题、主观题考试的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成绩查询以及领证时间等,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注意事项有哪些。 1、先登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官网,进入网站之后,可以了解下当年的法考政策和安排。如想了解考试的报名流程,点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栏目,查询报名流程相关公告即可。 2、法考成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如何查询法考成绩?进入司法部官网,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网络查询通道即可查询。成绩出来后,如果大家对于考试成绩有异议,可通过考试成绩查询栏目,申请成绩的复核。 3、在查询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核发情况时,需要提前查看考试之后的审核或者是发证时间,大家需要及时的关注官方通知。 4、法考报名时间一般都是在考试前2-3个月,此时就需要选择法考教材了,基础比较薄弱的考生,建议大家选择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的通用教材,熟悉掌握重难点、易考点等相关知识。 5、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和流程是以司法部官网的公告为准,大家可以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官微—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官博(新浪)—法考学院,及时了解法考资讯,避免错过法考报名、法考时间、法考成绩查询及领证时间。 大家在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上述事项,对于每项内容都需要认真对待,千万不要由于疏忽大意而功亏一篑。报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的学员,可随时在线咨询招生老师,最专业的法考师资、法考教材,助你一次过法考。
2019-09-24 13:42:4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么复习?

如果确定以后要走法律仕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必须的。法考是一个历史的变革,给很多朋友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大家不仅要学习最新的法考教材,还需要熟记法考题目,那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么复习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做好充分的准备。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学习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些内容非常复杂,而且内容是很难理解的,是很多同学学习路上的拦路虎。因此在正式开始复习之前,最好是把这三大实体法温习两遍以上,可以看讲义,听视频或者是做真题等。  2、学习程序法。当前中国的两大程序法分别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此外行政诉讼法,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个重点,这部分的难点在于它的知识点比较的琐碎,记忆起来就比较难了,大家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对于知识的理解。在五月份之前要把这两大程序法的法考教材复习三遍。  3、重视第二轮的复习。到七月份的时候,大家要把各个学科的视频讲义复习三遍到五遍以上。可以通过做真题的形式,去进行查缺补漏,对已经忘记或者是没有理解好的内容进行筛选,然后对知识结构进行强化。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大家一定要了解以上这些内容,同时大家要掌握高效的学习方法,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一次性顺利通过法考客观题和法考主观题。有想选择法考教材的朋友,可以咨询网站的招生老师。
2019-09-04 14:19:5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高效的学习方法是怎样的?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难度比较大的考试,它的学习周期比较长,而且考试的内容非常多,因此需要大家选择合适的法考教材,同时还需要特别重视法考客观题,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习方法。 1、选择合适的法考教材和视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考客观题考试,一 是法考主观题考试,这两个阶段的考试都是比较倾向于案例化的,因此大家需选择最新的、结合实际案例的法考教材和视频,对于以往的教材,建议学员不要再用。 2、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案例分析、法条和四大本。这三套书籍,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对大家的考试帮助很大。它们涵盖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有知识点,而案例分析和法条,则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资料,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全面学习。 3、做笔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查的内容非常多,包括刑法,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以及商经等,这些内容非常庞杂,因此大家要有一个专门的笔记本,专门对这些内容进行梳理,然后反复学习,同时记录出错内容,平时要加以理解和巩固。 大家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可以参考上述的方法学习,而且要进行多轮学习,因为它的考试内容涉及非常广,仅进行一轮的学习,是完全不够的,一般在6月份之前复习完第一轮,在接下来的3个月再复习两轮。同时还需选择合适的法考教材,理解透彻法考客观题和主观题。
2019-08-30 14:14:1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提及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信大部分从事法律相关行业的朋友都会有一定的认知,因为它对于法律界的朋友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试。可以说能够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很多朋友都迫切期望的。那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呢?下面就由小编跟大家详细介绍下。 第一,想要更顺利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大家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对于教材内容必须要掌握好,尤其是进入冲刺阶段的时候,必须要回归教材。在进行复习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己平时所记的笔记再次建立和梳理教材中的知识框架。只有把基础把握好,才能够让自己的学习能力得到提升。 第二,掌握好理论知识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想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家还需要多多利用真题进行练习,当然这并不代表是盲目的进行做题,搞题海战术,这绝对是不可取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练习,要针对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练习。如果认为自学对自己比较困难,那么大可以报班学习,让有经验的老师进行指导,这样就是使得自己通过考试的几率得到大大提高。 第三,很多朋友即使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但是由于心理紧张也会影响发挥,所以心理上的准备也是需要提前做好的,要多给自己心理暗示,要增强自己的自信心,想办法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对考试也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既然大家非常重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就需要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如果只是一味的死读书,读死书,那么想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几率是不大的。只有掌握好方法,有针对性的学习,并且做好心理方面的准备,才能够更容易通过考试。
2019-08-07 13: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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