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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考点——逮捕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5-08-02 18:04:55

一、适用条件

1.一般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要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要件)+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要件);

2.径行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适用机关

法院决定/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

三、执行程序

1.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2.逮捕后立即送看,24 小时内讯问、通知家属;

3.异地逮捕:异地速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速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程序。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

1.审查主体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2.启动方式

依申请、依职权;

3审查程序

由检察官制作立案报告书,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立案;

4审查期限

一般案件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案件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5审查结果:

应当建议、可以建议。

六、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1.由轻变重;

2.由重变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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