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任条件
1.积极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 28 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消极条件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受过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公职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9)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适用范围
一审。但是,最高院的一审不能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选任要求
1.名额
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 3 倍。
2.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四、任期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 5年,一般不得连任。
五、参与审判要求
1.陪审员的确定
(1)基层: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中院、高院: 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合议庭组成方式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 3 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3 人与人民陪审员 4 人组成7 人合议庭。
六、权利
1.参加3 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参加7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4.人民法院应当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
5.对于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7.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8.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七、义务
1.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2.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3.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八、司法解释内容
1.及时告知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2.确定时间
开庭 7日前确定。
3.候补陪审
(1)人民法院可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2)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4.不参加审理
(1)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4)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5.阅卷便利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6.事实法律问题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7.列席审委会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