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一、核准权
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辩护权保障
告知义务
提交手续
裁判送达
三、报请核准
1.中法一审判处死立执
(1)未上诉、未抗诉的
①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无须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上诉、抗诉的
①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如果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在二审程序中改判审判决生效。( 无须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法一审判处死立执
(1) 未上诉、未抗诉的: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上诉、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二审终审,无须再复核
四、复核程序
1.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3控辩双方参与
五、复核后的处理
1. 复核结果
(1)核准死刑
(2)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3)一般应当发回重审,必要时可依法改判
2.发回重审的程序
(1) 发回审级:
①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②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3.重审要求
(1) 另行组成合议庭
(2) 能否再发回重新审判
原则上不得发回重审
(3) 应否开庭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