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立案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
1.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1) 被害人的监督
①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其一,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其二,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 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 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子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自侦案件不立案的救济: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 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 10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最高检规则》第 173 条)
③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形,且犯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 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①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 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 3 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部规定》第 181 条)
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检察院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1) 对应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监督
启动方式:①依职权发现而启动;②依被害人等主体申请而启动。(即上表中被害人监督中“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内容)
监督内容: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②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④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
其一,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其二,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 7日内答复人民检察院。其三,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其四,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
(2) 对不应立案却已立案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和审查。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事实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3) 立案监督的救济
①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 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②不接受复议决定的,5 日以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 15 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 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