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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2:10:00

法考拿证之后 | 申领律师执业证!了解流程步骤!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而通过法考,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硬性要求之一。 3月份,各个地区陆续发放了通过24年法考的非应届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近日,司法部也已公布3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名单。 那么,拿到法考证书后,同学们该如何进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呢?  申请律师执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有以下几个流程步骤:  01.申请实习 通过面试等方式,找到一家愿意接受实习的律所,并通过其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所需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6.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8.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9.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10.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11.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2.律协集中培训 取得实习证后,需要参加集中培训。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实习人员可以选择先集训再参加律所的实务训练,也可以在实务训练的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结束后实习人员会参加笔试,合格后会颁发结业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03.律所实务训练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   04.申请实习考核 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所需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5.申请律师执业证 考核合格的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经审核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所需材料 1.执业申请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025-04-16 15:10:08

法考记忆卷 | 刑诉流程卷轴!助你把握考点细节!

刑诉难题,一卷破局  法考中的刑诉 分值占比高,对上岸有着关键影响 想要吃透掌握,但总是被这些难题困扰?   知识体系复杂,各种流程让人眼花缭乱 考点细节满满,易混淆知识点无处不在 背诵内容太多,不断重复记忆效率低下   刑诉流程卷轴 全局推演法律流程,细节考点尽在掌握 带你体系化破局刑诉备考难题 识别二维码,限量抢购 卷轴展示  获取方式 识别二维码获取    卷轴特点  ●全流程动态推演。还原刑事诉讼全流程动态脉络,直观展示程序推进逻辑。 ●九大程序模块拆解。刑诉化繁为简,精准击破核心模块。 ●模块化知识包装。记忆有章法,效率自然翻倍。 ●备考思路更清晰。轴线串联程序节点,建立体系化知识框架,告别混乱,逻辑更清晰。     购买须知  ●产品尺寸:0.6m*1m。 ●画布材质:写真纸。 ●适用场景:张贴平整墙面或玻璃、桌面平铺等。
2025-04-14 15:20:30

法律实务书籍推荐!提升执业实务技能!

法律类工作,重理论与专业知识,也重实践与经验积累。所以,同学们在不断丰富自己知识储备的同时,也不要忘了提升实务技能哦~ 跟着小法,看几本法律实务类的书籍,做好实践应用的准备!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书旨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大众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识。 全书分为两大部分:案例编与热点编。 案例编选取了“过继的侄儿,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祖宅挖出古钱币,究竟归谁所有?”等73个案例,从法律原则原理上作说明。对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民法知识予以解释,并通过这些知识简要说明相关的民法理论。 热点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民法典中45个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包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本书从合同审查思维与技能两个角度入手,全方位讲解合同审查法律实务。构建合同审查框架,涵盖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条款识别等核心技能,附大量企业合同实例。 全书分三篇:上篇“合同审查的整体思维”包括合同审查的两个目的、三个前提、四个步骤、五个标准、六个提升合同的途径等内容,系从整体思维角度阐述合同审查的要领; 中篇“合同审查的基本技能”讲解了合同审查的主要方法和不同合同条款的审查技能,属于合同审查思维和方法的具体应用; 下篇“常用合同审查要点解析”,总结了常用合同的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并提供了合同审查范例,供读者参考借鉴。   《实习律师指南》律师实战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本书中有细致周到的叙述。从开始的会见当事人,到签订委托合同;从调查取证,到提交证据;从庭前准备,到法庭辩论。 本书的作者曾经荣获山西省优秀律师的称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了解律师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并对如何做好律师有深入的思考和细心的钻研。同时,也是讲授诉讼法和律师实务的大学教授,他了解法学教育的缺陷,知道实战教育的缺乏。 本书没有空话、套话,有的是一个老师傅对学徒的谆谆教诲和手把手的指导。 自2013年出版以来,一再加印,颇受读者好评,又因为近几年程序法有修改。为了满足读者需要,把相关新法的内容体现在本版中。   《要件审判九步法》本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详细介绍了“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具体内容。着眼于提高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对法官审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第六步:争点整理;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第八步:事实认定;第九步:要件归入,作出裁判。 本书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是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 通过它,您将了解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通过它,您会发现法官的智慧和法律的魅力。 本书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对于律师办案、法官审案具有实际的操作指引作用。
2025-04-06 17:09:31

刑法分论复习!重要的罪名考点,都有哪些?

法考备考时间有限,如果复习的时候追求完美,不放过每一个知识点,最后很可能完不成所有科目的复习巩固。所以,更建议法考er在复习的时候主抓重要考点。现在,我们一起来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刑法分论以细碎的罪名为主,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与此同时,在法考中,还常借助分论的罪名考查总论的知识,考生需将总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分论的具体罪名结合分析。 具体来看,重点罪名、相似罪名(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差异、新增与热点问题等内容,是刑法分论的常考方向。 因此,在备考复习刑法分论的时候,建议同学们从以下几点入手: ●抓重点罪名,优先掌握高频考查罪名,冷门罪名则可通过刷题查漏补缺; ●制作对比表格,总结相似罪名的关键差异,强化自己的区分能力; ●穿插复习总论知识,通过刷题,学习如何综合运用两部分考点; ●关注新增考点、指导案例等。  重要考点复习考点 31、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交叉竞合(择一重)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考点32、“公共安全”的含义; 考点3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考点34、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破坏公共设施犯罪 考点35、涉枪犯罪、恐怖犯罪 考点36、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考点3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考点 38、走私犯罪 考点39、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考点4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洗钱罪:7种脏钱;任何协助流动、洗白行为;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考点41、金融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考点4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考点 4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考点44、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合同诈骗罪 考点 45、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 4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 47、性犯罪 考点48、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考点 49、绑架罪 考点 50、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考点51、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考点5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考点53、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考点 54、强迫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考点55、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他人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 考点56、抢劫罪;抢夺罪 考点 57、敲诈勒索罪 考点 58、盗窃罪 考点 59、诈骗罪 考点 60、侵占罪  考点 61、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考点 62、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证件、印章类犯罪;招摇撞骗罪 ●公务证章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考点 63、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黑社会犯罪;计算机犯罪 ●信息网络类犯罪;考试作弊犯罪 考点64、妨害司法犯罪 考点65、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考点6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考点67、危害公共卫生罪 考点6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考点69、毒品犯罪 考点 70、卖淫周边犯罪 考点 71、淫秽物品犯罪  考点 72、国家工作人员(四类单位+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与身份 考点 73、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私分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 74、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考点75、贿赂犯罪 考点7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 77、法条竞合、共同犯罪、罪数 考点 78、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 考点 79、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考点 80、本章其它渎职罪名 ●放纵走私罪:海关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
2025-03-26 17:05:05

拿证之后 | 这几个法律职业的硬性要求,一起了解!

本周,多地开始发放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待许久的法考过儿,终于领到了自己的专属证书,也向自己的理想职业,又迈进了一大步! 不过,除了拿到法考证书,部分法律职业还会有其他的硬性要求,只有全部达标,才能从事这些职业。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法官 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是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法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也就是国家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制约监督侦查权、诉讼监督、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监督与监所检察四大部分。 《检察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律师 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公证员 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比如银行放出贷款时的公证,继承和遗嘱的公证,以及彩票开奖等现场公证。 《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写在最后:祝各位法考过儿,往后也能保持备考法考的热情、勇气、毅力,在自己理想的职业领域,闪闪发光!
2025-03-23 17:47:17

一起学新法!人大代表法的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将第二条第三款单作一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三、增加三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增加两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在第二款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后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六款修改为:“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删去第四款。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法”。 在第二款中的“执行代表职务”前增加“依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将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 三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三十三、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三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第二款中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在第一款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二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本条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第二款至第四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上级机关”修改为“有关机关”;将第三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司法部  
2025-03-19 14:20:58

刑法总论复习!掌握这30个核心考点,就够了!

法考备考,不仅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还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此,你的学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有规律地完成阶段性复习,便是提高备考效率的一个好方法。复习不仅能带你巩固知识点,还能帮助你及时发现疏漏之处。 今天,就跟着小法复习一下刑法总论的知识内容吧~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的知识点逻辑性强、重理解。考查:不法与责任、共同犯罪理论、罪数形态、刑罚论、刑罚的裁量等内容。 因此,在学习刑法总论的时候,一定不能机械记忆,而是要注意培养自己的实务思维。比如多联系真实的案例,多刷题实践。 除此之外,在复习的时候,可以尝试用数学的思维,总结归纳判断公式,表格区分细节,明确不同学说的逻辑差异。   重要考点复习 ★考点1、刑法解释;考点2、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是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因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考点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1)行为时无旧解释的,未决案适用新解释,可溯及既往。(2)行为时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考点4、犯罪构成理论 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考点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VS主观;事实VS评价;积极VS消极;成文VS不成立;共同VS特别。 考点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考点7、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先前行为与风险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考点8、因果关系 ★特殊体质(A+特殊体质→R),不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A1→B+A2→R)分两步:依附关系不中断;独立关系,作用大者有因果; ★考点9、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 ★14~16周岁人,对8行为(3+3+1+1)负刑责:三人身(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三公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财产(抢劫)、一毒品(贩毒)。 考点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重合处认定罪名(行为人在A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B行为)。 考点11、具体罪名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事实性认识) 考点12、故意、过失、无过错的认定和判断 ★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分: ★考点13、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区分; ★具体认识错误(同类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异类错误)的区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误错误的区分。 ★考点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 ★限度条件“重大损害”+“必需”。 ★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防卫与互殴。 ★偶然防卫(客观合法+主观故意) ●假想防卫(客观不法+主观过失) 考点15、违法性认识错误 ★考点16、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考点17、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考点1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不法)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片面共犯行为 ●承继的共同犯罪 ●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共犯从属说 ●教唆犯 ●帮助犯(中立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未完成形态 ●共犯关系的脱离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考点19、单位犯罪 考点20、刑法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继续犯(行为) ●集合犯(行为)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想象竞合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 考点21、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考点2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考点23、死刑 ★1.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2.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考点24、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职业禁止令 考点25、累犯 考点26、自首 考点27、立功 考点28、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考点29、缓刑、假释、减刑 考点30、追诉时效 ●不受时效限制 ●起算点 ●时效中断 ●终止时点 ●时限 ●超时限后果
2025-03-19 14:17:16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已过一年!来复习相关的重要知识+典型案例!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过一年。 在法考中,行政复议一直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然也成为了2024年的重要新增内容。 而重要的新增考点,在未来几年内,都是热门的考查方向。跟着小法,从行政复议的重要知识内容出发,结合典型案例,一起来学习这个考点!   行政复议考点  注:以下内容源自法大法考兰燕卓老师的重点总结。 工作部门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找同级政府。例外:海外金税(海关外汇金融税务)垂直领导找上级;司法局找两头。 复议前置:当场处罚,不作为,不公开。 审理方式: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例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3000以下、信息公开、警告或通报批评;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30日内审结。 听证:重大、疑难、复杂,应当听证。人员:1(主持人)+2(听证员)+1(记录员)。 复议委员会: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省级政府作被申请人。咨询意见效力:参考依据。 调解:所有案件复议都可以调解。 收费:复议不收费,专门事项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申请复议期限≥60天。 附带性审查违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内容不适当的,应变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变更可撤销。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法考侧重考查考生运用知识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于是“案例命题”成为了主流。而且随着法考考查方式和内容的不断完善,案例案情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正是因此,在法考备考中,除了埋头苦学知识点,也建议法考er多看一些指导案例,熟悉法考题目的案情,提升自己的法感,也为主观题的法言法语答题提前打基础。 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后,司法部发布了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分别为: 1.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2.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5.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 6.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7.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 8.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9.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10.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完整内容   识别二维码查看 
2025-03-12 11:48:01

民法核心考点一览!3月复习重点!

在法考中,民法占分比高,学习难度大,属于基础性科目,也是法考er需要先行备考的科目。 将民法系统地过完一遍,则是3月份法考er比较重要的任务之一。跟着小法,从民法的核心考点进行自测,看看自己对民法的掌握情况。   法考中的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其内容广泛且深入。抽象概念也多,有很多专业名词,需要法考er联系实际进行理解。 一言概之,民法属于学习难度大+答题难度大的学科。在法考备考中,建议法考er多学习几轮,及时巩固复习,按时进行阶段性检测。 不过,同学们也无需过于担心,因为民法的知识模块清晰全面,只要搭建好核心体系,形成自己的思维导图,复习起来还是较为方便的。 一起从民法清晰的模块出发,有条理地复习民法的核心考点。   核心考点复习 总则编 民法概述 孳息、从物、权利分类、自力救济、见义勇为及紧急救助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 胎儿保护、监护、宣告死亡。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识别(独立责任问题);法人类型、法人组织结构、设立中的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识别;效力缺陷(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的识别、代理权滥用、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与期间 时效的法定性、时效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与中断、届满效果、适用规则。  物权编 物权概述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交付;无须公示要件的物权变动;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共有类型的识别、份额的处分(优先购买权)与共有物的处分;共有人责任。 用益物权  地役权(从属性、登记对抗主义)、承包经营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占有的类型、占有的保护。 合同编 通则 债的概述(债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保全与担保;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各种合同 买卖、赠与、租赁;借款、保理、建设工程;委托、服务、物业、合伙。 准合同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人格权编 身体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 婚姻家庭编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 婚姻财产及债务归属;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继承编 代位继承;数份遗嘱的效力;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债务的清偿;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情感宽恕)。 侵权责任编  归责原则 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动物损害责任、高空抛物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2025-03-12 11:44:50

超高效笔记法!这样记法考笔记,备考更轻松!

遗忘规律难以避免,法考知识点又很繁多。因此,法考多备考几轮,上岸的概率才更大。 在多轮复习中,拥有一份好的笔记,则能助你快速找到重点和突破点,提高复习的效率;还能有效节省你的复习时间,让你的备考更为轻松。 那么,法考的笔记该如何记呢?小法推荐一些好用的笔记方法和小窍门,让你的笔记秒变“备考神器”!   法考笔记方法康奈尔笔记法又称“5R笔记法”,即记录(Record)、简化(Reduce)、背诵(Recite)、思考(Reflect)、复习(Review)。 适合理论梳理,加深理解,在备考刑法、民法等理论性强的科目时,可以采用此方法。 操作流程将页面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笔记栏,即主栏;左边留出四分之一,为副栏;下面留出五分之一,为总结栏。 主栏用来记录核心知识点;副栏提炼关键词、易混淆点等;总结栏则用自己的话来概括总结,也可以用来记录相关的例题。 复习的时候,法考er可以把主栏遮住,只用副栏中的关键词等提示,尽量完整地叙述本页知识点。如此,你能更精准地发现自己学习的疏漏之处。 如此,同学们可以每周抽出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快速完成本周所学内容的复习,提高自己的复习效率。 思维导图法更适合体系化记忆,在备考理论法、三国法等记忆为主的科目时,可以采用此方法。 操作流程以章或者节为中心,分支展开内含的知识点,再延伸至这些知识点的详细内容,如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相关司法解释等。 复习的时候,法考er可以只看章/节,并思考它能做出哪些延伸。以此,找出疏漏之处,并用红笔圈出来,以便于后续的复习巩固。 重复几次,自然有助于你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体系,加深印象。   法考笔记窍门 颜色+符号 使用不同颜色来区分知识点的重要程度。比如,红色用来记录重要知识点,蓝色用来记录次重要知识点,黑色用来记录偏冷知识点。 对于自己易错的、薄弱的考点,可以用一些符号进行标记,比如“△”。 如此,在复习的时候,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在最后冲刺的时候,甚至可以直接看红色部分的重要知识点,以及有符号笔记的知识点。 精简关键词备考时间有限,在做笔记的时候,建议同学们尽量提高速度。 首先,在记录具体内容的时候,可以采用关键字词,避免抄书;其次,可以用符号和缩写简化,比如“→”表示“因果关系”,“√/×”表示“正确/错误情形”。 定期复盘每周或者每个阶段,定时整理笔记,删除冗余内容,合并关联知识点。 比如在基础阶段的时候,可以详细罗列知识点;冲刺阶段,便可以浓缩精华,将关键内容留下来即可。 避免形式主义笔记的主要目的是辅助学习和复习,因此,不必追求美观,也不必强求工整的字,确保内容清晰,自己能看懂即可。 如果你比较擅长使用电子工具,也可以直接采用电子笔记,无需刻意追求纸质笔记。
2025-03-05 17:38:3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划重点!一起了解它的7个重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经公布,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跟着小法,一起学习了解它的重点内容!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重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解释》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 债务人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降低自身偿债能力逃避债务,是不诚信行为。《解释》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确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分配规则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解释》规定,同居析产纠纷中以“ 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时房产分割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解释》区分两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一般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 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解释》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 给予方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已经转移登记的: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切实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决预防和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解释》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考虑三个条文予以规范,明确该违法行为的各种不利后果,形成立体法律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5-02-14 17:09:30

收藏!刑民知识体系+重要考点,一文梳理!

法考共有八大法、18小法,章节多,考点也多。搭建好核心知识体系,更有利于法考er展开后续的学习。 现阶段,法考er大多在进行刑法和民法的学习,因为这两科基础性强,入门门槛低,容易联系到实际案例。 现在就跟着小法一起从刑民的大致结构和重要考点概览,有条不紊地开启备考!
2025-01-05 21:21:03

来看看主观题中的多观点题应该如何作答

多观点题的答题方法:通说+胡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多观点题”的考察宗旨,并不是说司法务实中对某一案件的定性,真的存在不同的结论。事实上,司法实务中的法律裁判,要求法律具有明确性。因此,对于一个案情,应当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只不过,在学术界或理论界,或者在裁判案件的讨论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观点。“多观点题”的考察目标是想让:(1)考生提炼出这种争议观点的焦点问题之所在;(2)能够识别和区分司法实务中采纳的通说观点(所谓“通说”),以及作为学术观点的少数观点(所谓“胡说”);(3)并且能够论证不同观点的理由和依据、有利和不足之处,进行比较和区分。以备未来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这些“争议问题”时,有挑选和识别眼光,能够采纳和适用有法律依据的观点(通说),而不采纳学术观点(胡说);而不是让考生死记硬背各种观点,像写论文一样去编造新奇的观点或“掉书袋”。一、多观点题的答题方法:通说+胡说(一)题干中明文提示“可按不同观点回答”时,才需回答多种观点 不是所有问题都有“观点争议”。法律标准一般是明确的,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疑难问题,在学术研究、讨论分析时可能有不同的争议,但是最终的结论往往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法律结论一般也只存在对错之分。符合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判例规定的结论,才会采纳为司法实务中的观点(通说)。而不是任何问题都“值得商榷”,或者是将“观点争议”常挂嘴边,作为回避法律适用的借口,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刑法中的“观点陈列”,在学术层面上虽然比较“泛滥”;但在法考中。一般只存在于有限、固定几个问题层面上。这些问题原本在“理论层面”或“学术层面”存在争议(通说与胡说并存);但是在司法实务界,司法者在研究各种观点后,选取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观点,作为了司法实务界的“通说观点”,从而使得司法界不再存在争议。法考“观点陈列”题型,是把之前理论界的讨论重提论证而已。 因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进行考察时:(1)一般只能设问中写明“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或者已经列明不同观点和结论,让考生写作理由时,才按设问去作答不同观点。(2)如设问没有明文特别提示“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则一律只能按通说观点(通说)作答,而不能作答少数观点(胡说),否则就会判定为错误而丢分。 例如,关于故意和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立场争议,“法定符合说”是通说观点(通说),“具体符合说”是少数观点(胡说)。遇到刑法考查此观点时,如无明文提示,须一律都应按通说观点即法定符合说得出结论,如果按少数观点具体符合说得出结论,就会在判卷时认定为错误答案。只有在问题中明文提示“可以按不同观点回答”或者“按具体符合如何判断”时,才在写作“法定符合说”(通说)之后,再写胡说“具体符合说”(胡说)。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不是每个问题都有争议。切勿将“观点争议”的问题扩大化,不要动辄“有争议”。在平时学习时,可以通说为基础,在理论上适当扩展。(二)“不同问法”的含义和答题要求 刑法主观题,经常会用不同的提问方式,提示考生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作答。以下介绍一下这些“不同问法”的含义,以及答题要求,以便在答题时能够准确。高分。 1.“请按照刑法分析本案中各行为人的形式责任”=只答通说,不答胡说。 2.“可以作答不同观点”=只答常见重要的多观点问题(例如认识错误、偶然防卫等、死者遗物的占有状态),先通说后胡说。 3.“对X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必须作答不同观点,先通说后胡说。 4.“有观点认为......说明理由”=根据给定的结论写出理由,抓住争议焦点进行论证。 5.“有观点认为......说明该观点的依据和不足”=根据给定的结论写出理由,抓住争议焦点,正反论证。 6.“X某的行为,是构成......还是构成......”“有观点认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你支持哪种观点?说明理由”=赞成通说观点+反对胡说观点。(三)作答格式:区分“通说”和“胡说”,先“通说”再“胡说”,写理由时抓住焦点 如果问题中说明“可以用不同观点作答”,考生就需要把通说观点、少数观点都写出来。而且,写作时,也需分清通说观点(“通说”)与少数观点(“胡说”)。所谓的“通说”,即是符合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判例规定的观点,以及理论中的主流多数观点。所谓的“胡说”,即是学术观点(往往是对实务通说观点批判和反驳)以及理论中的少数观点。 1.描述现象(刑法术语),抓住争议焦点。 2.按先通说(官方观点)、后胡说(学术观点)的顺序,分述不同观点和结论, 并写明理由(正反论证)。 3.将通说观点写在前面,注明“观点一”;将少数观点写在后面,注明为“观点二”。先写争议焦点和现象,分述不同观点和结论,写作理由。二、多观点题写作理由的方法:记住通说原理,先正推通说、后反推胡说(一)记住通说原理,先正推通说、后反推胡说 写作理由时,记住通说观点的基本理由和要点;少数观点根据通说观点的理由“逆推”即可。在平时学习刑法知识时,也没有必要去死记硬背各种观点;同样是只要学好通说观点和理由,知道如何反推胡说即可。以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提前实现为例。(二)对于没见过的多观点题:围绕要点,随机应变,提升“胡说”能力 1.有对应法条的,围绕法条明文规定(法条字句的解释)展开。 2.讨论罪名构成要素的体系定位: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3.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争议之处,讨论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 4.类比一些“熟悉的多观点问题”。
2024-10-19 16:35:47

法考客观题答题“十步”解法,法考人考前必看!

众所周知20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共两卷,且全为选择题。 试卷一和试卷二每张试卷各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9:00—12:00)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14:30—17:30)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其实在努力备考的同时,有一些答题技巧也要跟上。今天小编带着总结的客观题答题技巧分享给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快速提分!01是否有对立内容? 大家在做题的时候,如果存在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而其他两项不存在内容对立的情况,那么在此对立两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项。 若存在两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从两对对立项中分别选择一个选项作为正确选项。02是否为承接与递进关系?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项之间存在承接关系或递进关系,即数个选项能同时成立,则往往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应一同入选。 在单项选择题中,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选项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03是否有相近内容? 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如果存在两对互近项或类似项,而这两对选项内容对立,则其中一对互近或类似项为正确选项。04是否存在选项中间的差别? 如果四个选项属于同一类别的四种情形,可以考虑选择其中情节最严重的一个作为答案。 如果一个选项的表述与其他选项存在着明显差异,则该选项为正确答案无疑。 如果四个选项存在部分内容相同的情况,则互相之间相同点最多的选项最有可能为正确选项。05是否存在高大上理论法条化? 高大上的理论和法条化内容大概率是对的。一般遇到没见过的,如果这个理论特别高大上,一般是对的。 如果这个选项表达的非常像法条的复制粘贴,用语特别法条化,一般也是对的。06是否存在不同概念划等号? 不同概念划等号一般是错的。 题目中常见的有:……就是……;……即……;…….等于……;……是……的相加,如果两种概念是一样的,为什么要创造两个专业名词呢?07容易排除的错误 抓题干中那些很容易排除的错误选项的字眼。 如题干中的“应、应当、一律、不得、必须、任何、依法、都、即、立即、均、原则上”等字眼,一看就是有可能错误的选项。08表达具有严谨性 表达很严谨的一般是对的。 例如:在某种情况下.….;有些时候..;有权…;有些时代..;在一定程度…;和..有关系….虽然…但是也不可否认;有些;特定的时期;有些时候;有些情况下;某些;一定程度上:一般情况下;有可能。09利用题干的法条 题干中如果出现有引号的法条表述,那一定是现行规定中的法条,要好好利用题干提供的法条去作出判断。 就法律思维的“三段论”逻辑方式来说,你已经知道大前提,下面只要分析好小前提就能得出正确结论。10多选技巧 实在不会的,你就把多选当做单选做,只要能排除一个就可以,因为法考很多选项都是三选,尤其小法,很多都是三选。 所以如果大家在不确定的时候,就把多选当成单选做,排除一个即可,拿不准的就认为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客观题答题技巧,希望在接下的做题过程中,可以帮助大家提高答题正确率!
2024-08-19 11:17:30

警惕混淆陷阱!民法中常见的易混淆考点对比解析

法考考试中,民法作为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庞大的科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今天列几个常见的混淆点,供24法考生学习参考。0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两种基本的财产权利形态,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实现方式、保护方式等。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主要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实现,受到物权法的直接保护;而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主要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受到合同法等债权法的保护。02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属物权范畴,但权利内容、权利行使方式、权利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异。 考生需清晰理解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永久性,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使用、收益权能,以及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的担保功能和优先受偿权。0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通常以要约承诺为标志;而合同的生效则涉及合同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生效条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04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变更或消灭方式,考生需明确二者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赠与合同的撤销主要基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或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之前,除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而赠与合同的解除则基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如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05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及损失;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方有权请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06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考生需理解竞合的含义、发生条件,以及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基础(即选择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权利。0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但性质、适用对象、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超过除斥期间,权利人丧失权利本身。 以上列举的是一些在法考民法科目中考生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各位考生在备考时需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的区别与联系,避免混淆,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2024-07-24 15:52:28

【民法考点打卡】带学带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法考上岸关键一步,吃透知识点,打牢基础! 今天起,跟着小法,学习梳理重要考点,搭配相关题目吃透考点! 2024年,厚积薄发,一举上岸!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01知识点详解[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96 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四种权利中,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2.在请求权体系中,原则上债权请求权须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 1条所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 第 196 条进一步确定了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抚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考生须知“债权请求权均须适用诉讼时效”的判断为错。 3.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上有争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 236 条) 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至于《民法典》第235 条规定的返还原物,则应区分其是否为不动产物权及登记的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及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就意味着,无须登记的一般动产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的,应适用诉讼时效。 4.关于时效的适用范围,从整个《民法典》出发观察,尚有以下几点须关注: (1) 根据《民法典》第 995 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根据《民法典》第 419 条,抵押权未在主债权时效期间内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意味着,抵押权虽非请求权,但由于其从权利的属性,其行使也间接地适用诉讼时效。 (3) 根据法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95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419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02真金题带练 (2019 年回忆版多选) 甲乙是夫妻,育有一子丙 (4 岁)。后甲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丙归甲抚养。后甲沉迷赌博,时常殴打丙,并将甲母赠与丙的两块玉佩卖掉做赌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甲的监护权 B.丙可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丙对甲殴打致损的赔偿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丙对甲卖掉玉佩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丙知情之日起3 年【参考答案】 AB。根据《民法典》第36 条之规定,甲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甲的监护资格,选项 A 正确。甲故意侵害丙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丙对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 B正确。甲打丙导致人身损害,丙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在《民法典》 第 995 条规定的不受时效期间限制的人格权请求权之列,应适应诉讼时效期间,选项C 错误。根据《民法典》第 190 条,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算,选项 D 错误。
2024-06-12 16:28:03

【民法考点打卡】带学带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法考上岸关键一步,吃透知识点,打牢基础! 今天起,跟着小法,学习梳理重要考点,搭配相关题目吃透考点! 2024年,厚积薄发,一举上岸!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知识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才发生时效中止问题。 2.中止事由是出现了权利行使的客观障碍,即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例如,因自然灾害引起交通、通讯中断: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3.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是暂停时效的计算,自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的,时效期间届满。这就意味着,在时效期间恢复计算时,即便原先未完成的时效期间已经少于6 个月的,权利人亦可享受补足6 个月的待遇。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重点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民法典》第 195 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 诉讼时效中断是法考的一个重要考点,《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也确立了许多具体规则(第8 至 17 条)。 2. 导致时效中断的一般标准是债权人行使权利,或债务人对债务的自认。一切具有权利行使或债务自认的事实皆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具体而言,须掌握以下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 债权人在诉讼外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与诉讼相关的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等:请求调解:向公安机关等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 4.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 16 条)。 5. 关于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中的时效中断问题是重点考点: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 17条。 2.真金题带练 (2020 年回忆版单选) 甲向乙借款900 万元,约定乙一次性支付借款,而甲分三次偿还,即2015年12月1日返还300 万元;2016年6 月1日返还300 万元: 2016年12 月1日返还300万元。后借款到期,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且为逃避债务隐匿起来,乙于2019 年9 月1 日经公告向甲要求返还借款。甲于2020 年5 月现身,主张债权均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一笔、第二笔借款诉讼时效已过,第三笔诉讼时效没过 B.900 万元债权均已过诉讼时效 C.因甲隐匿导致乙无法索债,相关诉讼时效发生中止 D.900 万元债权因 2019 年9 月1 日公告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参考答案】 D。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刚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选项A 错误。债务人隐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障碍,事实上债权人可以公告追债,故本题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上”的适用条件,选项 C错误。乙于 2019 年9 月公告主张权利时,900 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届满 (全部自2016 年 12 月 1日起算),且因此权利主张发生中断,选项 D 正确,B错误。
2024-06-12 16:21:26

法考生拿证必看!推荐9个备战司考超实用法律检索网站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备战司法考试 一定少不了在网上查找 一些法考相关信息、官方案例的查询 那这些信息大家都是 怎样获取的呢? 今天小法就来给过儿们分享几个 超实用的法律法规、案例检索网站 准备法考的过儿们,赶紧马住~ 大家可以多看案例多练习   司 法 部   https://www.moj.gov.cn/     通过司法部专题专栏中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块,可以了解法考考试的相关动态,如:法考大纲、考试公告、模拟答题系统上线通知、出成绩时间公告等。   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shtml     更新速度快,可对立法追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检索。   中国法律服务网   http://12348.moj.gov.cn/#/homepage     与法考相关的疑问、困惑可以在这个网站中【法考服务】下的【我要咨询】进行询问,也可从咨询列表里查看是否有类似的问题得到了相关回复。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找案例的一把好手,输入相关关键词、案由等信息就可以检索出来。     人民法院案例库   http://rmfyalk.court.gov.cn     入库案例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导性案例,第二类是参考案例。我们可以通过检索对案例进行搜索。可以看到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法院的一些理由和裁判要旨。关联索引包括了所援引的法律的条文,以及一审和二审的裁判文书相关信息等内容。   北大法宝   https://www.pkulaw.com/     可检索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律所实务、检察文书等内容,法条联想做得很nice,使用起来也很方便。   聚法案例   https://www.jufaanli.com/     聚法案例具备最全面的区段搜索功能,具有检索精准、快速、全面等特点。   师法教育官网 https://www.shifaedu.com/       师法教育将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招生合作伙伴,正式承接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培训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招生工作,负责项目的运营和对外宣传     法大法考官网   https://www.cuploeru.com/     走法律这条路,免不了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   备考法考,一个网站就够了——【法大法考】免费课堂提供高质量课件、模拟机考让你模拟真实考试场景练习真题、购买教材、获得资讯、下载资料、查找付费课程、寻求客服帮助·······你想要的,这里都有!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20 14:29:1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继合同编之后, 婚姻家庭编的新司法解释也要出台了 说起来,24过儿们真的欧气爆表 前段时间新修的那些还没搞明白 新法已经在路上了 只要专业选得好,年年月月像高考 那…… 事已至此,先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01 公告内容 02 客观考试重点关注内容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今年法考变化比较大 但是过儿们也不必过分担忧 按部就班跟着节奏来复习 新修考点部分 交给法大专业的老师们 只要听老师的话 不折不扣完成老师交代的事情 就一定能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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