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月的冲刺期,法考er一要稳住状态,稳扎稳打备考到最后;二要抓住核心,尽量能多抓住一些分!
跟着小法一起来看,理论法的核心考点,冲刺期着重背诵记忆!
PART.01
●法的概念的学说
以法律与道德是否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学划分为: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
(1)实证主义:“恶法亦法”。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社会法学。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
(2)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学。
②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综合法学(第三条道路)。
●法的本质
阶级性
物质制约性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对其他社会事物与社会本身产生的影响。
(三)法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
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可能是无限的;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自身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PART.02●法的价值
1.秩序
2.自由
对法限制自由进行证成:伤害原则、家长主义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冒犯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3.人权
4.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PART.03●正式的法的渊源
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PART.04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程序性要求不同;主动性不同。
●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理、当然推理、设证推理
●法律论证
内部证成、外部证成
PART.05●法的继承
是指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法的移植
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法系
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法所作的宏观分类。
PART.06
●法与道德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内容结构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PART.07
●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PART.08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1.生命权
2.人身自由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2.获得赔偿权
PART.09●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依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PART.10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可以对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监督。
5、预算管理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6、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7、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
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PART.11●法治思想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