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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学习——委托合同!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5-06-28 17:57:00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2.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但即使是无偿委托,委托人也需要偿还受托人的费用。

 

二、转委托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3 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1.委托合同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故受托人原则上应亲自行义务。

2.转委托原则上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也可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经同意而成立的,受托人不直接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如受托人在对第三人的选任或对第三人的指示方面有过错,则仍须对此负责。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时,委托人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应向受托人主张,而不应向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主张。

 

三、所谓“间接代理”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6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受托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929 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有偿的,受托人对一般过错负责;无偿的,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33 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如果信任丧失,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区分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而确定不同的赔偿责任:无偿委托,仅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有偿委托,则须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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