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信用卡诈骗罪

01 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其本质在于用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除非是恶意透支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并无区分对机器、人使用进而成立不同犯罪。 2.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犯罪,如果是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考查观点展示,可以进行展示,否则按照立法规定,不区分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 二、罪数 信用卡就相当于通过财富的钥匙,行为人欲实施信用卡犯罪,需要两个步骤: ①获取信用卡(相当于获取他人家中的钥匙); ②使用信用卡(用钥匙开他人家门)。其中,第一个行为并没有实质上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原则上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第二个环节是获取财物的核心步骤,原则上应该以第二个行为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就好比,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他人家中的钥匙后,后续使用该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应以后行为(盗窃罪)定性。从这一意义上看,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后续使用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以后行为定罪),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1.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方式获取信用卡,如果没有使用该卡的,原则上不认定为犯罪。 (1)这就相当于盗窃、诈骗、捡拾他人的家中钥匙、汽车钥匙,如果没有使用的,由于钥匙、信用卡本身不值钱,不宜以犯罪论处。 (2)以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刑法有专门规定,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以合法或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使用行为是获取财产的关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例如,捡拾、抢夺、骗取、敲诈勒索、通过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捡拾信用卡后对人使用,当然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盗窃、抢劫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应成立盗窃罪、抢劫罪。这是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刑法第 196 条第 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成立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抢劫罪。还有人主张,盗窃、抢劫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应区分当场还是事后使用。如果当场使用的,可以认为是抢劫、盗窃行为的延伸,抢劫罪、盗窃罪;如果是事后使用的,使用行为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其实,当场或事后使用,并没有本质区别。 (1)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盗窃行为还没有完全结束,行为人中途加入进来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甲偷了一张信用卡,交给他的室友乙,对乙说‘这是我朋友放在我这里的,你替我保管一下’,乙将这张信用卡拿去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但是,盗窃、抢劫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种信用卡并不是通往财富的钥匙,本身就是不能用的,后续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本身应该单独评价,不能认为是盗窃、抢劫行为的必然延伸。 4.用 POS 机套现的,POS 机主成立非法经营罪。持卡人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否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总结】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5 17:10:47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保险诈骗罪

01 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主体 1.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二、罪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 三、着手认定。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四、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刑法》第 183 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5 17:02:14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司法强制解散(商法)

01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重点归纳 一、行使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强调僵局状态,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 (1)(连续2年不开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连续2年无结果) (3)(董事‘打架’无人执行)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特别提示]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直接诉讼),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请公司破产),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请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为共同被告。 三、调解制度 股东发生重大分歧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况下,本着维持公司运营的原则,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换人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2.公司减资; 3.公司分立; 4.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四、适用限制及后果 1.不能与清算的申请并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一事不再理。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2 16:28:52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刑诉的审判管辖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原则   (1)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人分案处理除外。   (2)区分“检给法”与“法给法”。   (3)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1.一般原则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包含行为地与结果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一般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     2.管辖冲突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1)情形:管辖不明: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   (2)争议: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4. 漏罪并案   (1)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24 16:37:08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受贿罪

23年法考备考课程咨询 微信号:fdfk09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受贿罪的对象:财物。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不仅是指合法的财物,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2.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控制财物。 (1)收受银行卡的既、未遂。例如,甲将行贿款 300 万元存入用其本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中,将该卡及密码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乙为甲谋取了不法利益。后甲得知乙因贪污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便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对该银行卡挂失,后将300万元转入甲妻子的账户中。当事双方对 300 万元的归属已有所约定,即便其还存在干行贿人名下,也应当认为受贿罪既遂。这和收受汽车、房屋,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到受贿人名下是相同的道理。 (2)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只要有收受财物的故意,成立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3.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翰旋受贿)的区别: (1)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前者:没有;后者:有。(2)自己是否得到了财物。前者:无所谓;后者:是。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样要求‘权钱交易’,即有影响力的人,通过影响力实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金钱的‘间接’交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贿赂型’犯罪,其实质在于,通过有影响力的人,实现金钱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间接’交易,腐蚀了权力,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对该‘交易’并不知情。如果根本不可能实现权钱交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确反对权钱交易,那么,即便有影响力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24 16:31:05

法考刷题也要面面俱到!不想白白刷题,这一步绝不能少!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考备考刷题也要面面俱到!不想白白刷题,这一步绝不能少! 法考客观题考试倒计时ing,时间不断压缩,能力不断提升。现在的你是不是有了更多的信心,冲过法考线呢? 面对支线任务繁多的法考,细致化法考备考会让你拥有更大的优势。细节拉满,才能实现每个任务的高性价比,刷题也是如此。 那么刷题中,同学们都要重视哪些方面,才不至于白白浪费时间呢? 一、法考备考刷题步骤 如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主干,那么刷题就是它的枝干,在此枝干上还会延伸出许多细节,细节越多,刷题这个枝干自然越茂密坚实。 一般来讲,刷题有几个步骤是绝对不能少的: 1、选对题 不是所有法考题目,都值得花时间一做。法考之后,官方就不再公布真题,但历年试题确实是质量最好的题库。 从历年法考试题中,我们可以近距离感受法考,可以找到命题方式和风格,还可以看到最近几年的侧重点。 所以,首先还是要找对题,找靠谱的回忆版试题和答案解析,培养正确的法感。 其次可以搭配老师的示例题,以此巩固知识点。 2、刷够题 实验越多,数据越精细,结果才越可靠。 同一个知识点,有着不同的考察角度和方式。多刷点题,看这个知识点就会多个角度。循环往复,就能厚积薄发。 一言蔽之,想要牢牢掌握所学,就要刷够足量的题。每一考点、每一章节、每一科目的背后,都要有相关的题目辅助。 3、看解析 法考的答案解析颇具含金量,因为它们是法考老师的知识产物,里面包含了考点的拆解、思考的侧重等。 解析能带你举一反三,让你更加了解本道题和背后的知识点。 要注意的是,不仅是错题要看解析,答对的题也要看,尤其是摇摆不定的题。 4、整理错题 错题反映出来的都是考生的薄弱点,精准攻克,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实现质的飞跃。 刷题并改正错误后,要及时摘录到自己的错题本上。 不过不能照搬题目和答案,要记得将题目考察的知识点也列出来,因为对知识点的认知失误,才是你答错题的根源。 5、检测复盘 收集错题只是途径,解决它才是最终目的,所以不要将辛苦整理的错题集束之高阁。 在复习的时候,将它视作新题,重新做一遍,检测一下自己是否已经克服了它们。 二、法考备考刷题误区 除了必须的步骤,刷题时还要注意这些陷阱误区~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24 16:24:50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挪用公款罪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对象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必须‘归个人使用’,才能认定为犯罪。归个人使用包括: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总结】公款的使用对象为个人的,或者借出名义是个人的,均属于归个人使用。如下两种情形特别注意: (1)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借出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是个人决定,且谋取个人利益,才属于‘归个人使用’。 (2)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类型 (1)进行非法活动的。(用于违法活动,没有限制)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用于营利活动,数额的限制)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一般生活用途,数量+时间的限制)。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17 22:42:18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诈骗罪

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一、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1.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 2.处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权利 3.客观上:处分行为。即被害人‘自愿’放弃原占有,放弃对财物‘站岗’。 第一,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被害人本人的占有(控制、视线)。 第二,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对‘处分行为’应作扩张解释,可以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使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 4.主观上: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 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典型情形 1.三角诈骗。 (1)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2)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利的(未占有财物),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2.二重买卖。 3.无钱饮食、住宿。 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欺骗的意思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10 16:50:19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合法行政: 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1)职权合法。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内活动,即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活动逻辑与公民个体活动逻辑不同,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无授权则为禁止’,而对于公民个体而言,‘法律无禁止即为自由’,这一点对于强制性、命令性的行政行为尤其重要; (2)内容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诸项内容进行,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程序合法。这一点又体现出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体的不同。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没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均可自由选择行为程序;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 2.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1)行政公开。行政活动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做出重要决定时,应听取公众意见,尤应当听取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申辩; (3)公务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职权,为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2)行政责任,指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4.合理行政: 平等原则;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1)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有所偏颇; (2)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只能考虑法律授权的目的,而不能考虑与此无关的其他因素; (3)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专业术语,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其手段和目标必须符合比例,其所选择的手段对于目标的达成必须是必要的,而且在各种可以实现其目标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又常常被称作‘最小侵害原则’或‘禁止过度原则’。 5.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1)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职责、实现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活动应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尽可能使当事人感觉便利。 6.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1)信赖保护 诚实信用本来是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亦成为对政府活动的要求,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样应当诚实守信,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即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2)诚实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的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和真实。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10 16:42:35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盗窃罪

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窃取的行为方式。 (1)通说的观点:秘密窃取(广义)。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被害人发现,就属于秘密。 (2)有观点认为,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均成立盗窃。这种观点目前审判实践中还没有公开取走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的判决。 2.盗窃罪的成立与既遂。 (1)"犯罪成立"(进入跑道)没有数额的要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这除了是因为这几种犯罪常见多发,有必要采取特别方式予以制止之外,还因为其与人身有关,极易转化为抢劫等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认为有定罪处罚的必要。 (2)"犯罪既遂"(冲向终点),要求行为人窃取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如果行为人窃取到的财物极为低廉,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3.盗窃罪的入罪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即使数额未到,也成立盗窃罪。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类型的盗窃,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危险的可能。 (1)数额较大。客观上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主观上仅有小偷小摸的故意,即主观上不可能认识到被盗财物"数额较大",不成立盗窃罪,否则就属于客观归罪了。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成立《刑法》第 263条的抢劫罪。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扒窃必须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要求财物与被害人‘贴身’。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10 16:30:34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

01备考指导 法考客观题考试常规考点; 02重点归纳 侮辱罪 1.行为方式 (1)口头、文字:口头或者文字方式进行,不能使用暴力手段。 (2)暴力手段。如用暴力给人剃光头。 2.行为内容 (1)可以不用具体事实(如扒光他人衣服) (2)使用真实的事实(如他人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这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3.实施的场合 往往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 4.主观内容 没有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 诽谤罪 1.行为方式 口头或者文字方式进行,不能使用暴力手段。 2.行为内容 捏造的事实(这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即造谣,(想)使听者信以为真。 3.实施的场合 可以当众或当第三者散布,也可以当被害人的面。 强制猥亵、侮辱罪 1.行为方式 使用了强制的手段 2.主观内容 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03 18:12:42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合同的保全

01备考指导 法考客观题考试必考考点; 02重点归纳 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进行的向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①放弃债权(不论是否到期);②放弃债权担保:③恶意延长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的履行期:④无偿转让财产:⑤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70%):⑥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转让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30%);⑦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5.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6.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由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相对人均可向债权人主张; (3)债权人胜诉后,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7.必要费用包括差旅费和律师代理费,但不包括诉讼费用。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03 18:04:31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01备考指导 必考考点; 02重点归纳 一、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如何定性? (1)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种情形下,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杀害的故意) (2)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目的的正当性与否。 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与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对于如下情形,应考虑以绑架罪论处: (1)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 (2)索债时,扣押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索债(非法债务)行为太‘过火’了,成立绑架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 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控制人质是犯罪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拐卖儿童罪认定中的问题。父母出卖亲生子女,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事后又另起犯意出卖的,也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3)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一罪。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03 17:56:55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01法考客观题考试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法考客观题考试知识点归纳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均享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同时符合①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③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3.顺序履行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只要先履行方没有履行的,后履行方就可以要求其先履行的权利。仅后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4.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同时符合①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之分:③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④先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5.不安抗辩权是指只要后履行方难为履行的,先履行方就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仅先履行方才享有该抗辩权,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而不构成违约,若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6.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同时符合①双方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之分;③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到履行期;④他方有难为履行之风险。 难为履行的表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破产)。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3-27 16:57:25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01法考客观题考试备考指导 必考考点; 02法考客观题考试知识点重点归纳 一、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如何定性? (1)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种情形下,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杀害的故意) (2)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目的的正当性与否。 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与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对于如下情形,应考虑以绑架罪论处: (1)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 (2)索债时,扣押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索债(非法债务)行为太‘过火’了,成立绑架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 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控制人质是犯罪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拐卖儿童罪认定中的问题。 父母出卖亲生子女,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事后又另起犯意出卖的,也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3)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当认定为是拐卖妇女罪一罪。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3-27 16:50:33

法考客观题重点打卡| 罪数的区分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学季】,法考备考正当时!法考基础的打牢,离不开一点一滴的努力。 今天起,跟着小法,从法考考点的法考备考指导到重点出发,每天拿捏一个法考知识点! 2022年法考,稳稳到岸! 一、罪数的区分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规基础考点; 02.法考重点归纳 罪数论的相关总结 1.原理:原则上,一行为一罪,数行为数罪。 即便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认为牵连犯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两个行为定一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理论上也在严格限制牵连犯的成立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立法有的时候会有一些例外规定, 2.部分特殊情形 (1)一行为被认定为数罪 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同时触犯逃税罪的,数罪并罚。针对不同对象实施同一走私行为的,数罪并罚。 (2)数行为被认定为一罪 刑法第 239 条。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绑架罪一罪。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一罪。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刑法第318,321,347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毒品过程中,妨害公务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其他犯罪过程中妨害公务的,则应并罚。 中介组织收受他人贿赂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仅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作为加重量刑情节。 针对假币、假发票、假货(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实施了一连串行为的,只要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原则上仅定一罪。 二、学习群答案解析 01.每日真题练习 民法典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非一律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故A项错误。 民法典第9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C项正确。 民法典第97 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 C。 02.每日考点判断 错误。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可见当有新理由时还是可以在庭审中出示的。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3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2-03-12 17:46:34

两会开幕!这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热知识,考生们一定要清楚!

两会开幕!这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热知识,考生们一定要清楚! 最近的法考热点着实有点多,以昨天为例,3月4号是‘二月二龙抬头’;是冬残奥会的开幕式,雪容融于昨日正式上班;也是两会开幕的日子! 从现在开始,你将会多次看到‘建议’、‘议案’、‘提案’这几个词,也会看到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肯定还会针对某一个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 但是除了这些,你还知道两会的其他热点知识吗? 一、两会具体指? 提到两会,你首先会想重点关注什么?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建议?还是可能会出现的新法律法规? 无论是什么,不可否认的是两会确实会对我们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大到格局和一整个行业,小到一个人的规划和生活。 由于很多法律法规的颁布都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两会对法律人的影响更是方方面面的。 ‘两会’其实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两会中,代表们会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信息和要求,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之所以有这个简称,是因为每年的初春(3月份),这两个会议会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召开。‘两会’每年召开一次,五年为一届。 而最近召开的两会分别为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3月5日召开),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3月4日召开)。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而对法考过线很重要的法条,它们的制定和修改都离不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所以,想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在两会召开期间,就要积极调动自己的雷达,探寻一下法律法规方面的前沿消息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各地人大代表都是经过选举产生,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宪法》和《选举法》。 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5日召开,3月11日上午闭幕,会期6天半。 除了之前提到的议案和建议,法考er还可以关注一下会议的最后两项内容:即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不同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经过提名、协商和推荐产生的。 今年召开的是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于3月4日下午3时开幕,3月10日上午闭幕,会期6天。 在此期间,会对建设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协商,也会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出现。 ~~~~~~~~~~~~~~~~~~~~~~~~~~~~~~~~~~~~~ 各位法考er,现在你知道要重点关注两会的哪些消息了吗?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3-05 17:54:06

3月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规划重点在哪?这几个法考科目和任务,一定要重视!

忙碌的2月份过去了,欢迎各位法考er来到3月!3月的第一天,要元气满满,更要做好本月的规划。 相信到了现阶段,大家已经不再纠结是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还是会纠结什么时候开始法考备考。对此小法想说:3月再不开始,你的法考就真的危险了! 一、全力以赴备考 心态上轻视法考,行动上重视法考,才是法考备考的正确打开方式。至于传说中的‘3个月过法考’,千万不能盲信。 诚然,绝对有这类考生的存在,但是他们大都有着很好的基础、顶尖的天赋和严格的自律。而参加法考的大部分人还是零经验小白,有的还是在职考生,时间上就不允许全天候学习。 不过即使是法本的考生,也不能将自己的基础过分放大。法考有自己专属的体系,有的知识点相通,但并不相等。 所以6个月的法考备考很有必要,而3月份也是从预热到正式的节点。因为这个月法考书籍会面世,课程会开启,四面八方的声音都在说:一定要开始学习啦! 二、3月份的重点科目 小法之前多次强调:刑民这两个打底法考科目入门门槛低,但是重理解,学习难度大,最好多学一轮。 现在已经有很多同学过了一遍刑民,不过这两个法考科目还需巩固和强化!也就是说,3月份你的重点法考科目里仍有刑民! 除此之外,6个核心里的其他法考科目(行政与行政诉讼、民诉、刑诉、商经知)也要提上日程了。其中商经知的学习以商法为主,经知劳环等小程序法放在冲刺阶段即可。 他们的法考备考可以根据顺序来,也可以两个法考科目穿插着学。比如先学习刑法+刑诉,后面再学习民法+民诉。 刑法和民法的重点仍在基础和理解,建议多看些案例。这两个科目虽然理论性很强,但和我们息息相关,案例比较好找,且可以有效辅助理解。 商法也重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其次是合伙和破产。但他经常会结合民法考查,所以交叉内容要重视。 三诉的学习重理解,也重记忆,前期刑民基础打好,理解起来会相对轻松。但他们也喜欢抠细节,易混淆的法考知识点考查较多,所以要做好大量记忆的准备。 三、3月份的重点任务 1、梳理笔记 无论是重视理解的刑民,还是需要背诵理解两手抓的三诉,知识点的数量都非常可观,而法考本身又比较重视逻辑思维,一个清晰的体系和流程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也就是说,3月份的法考er,不仅要赶进度,也要重视备考的质量。 建议各位同学在每一章节、每一科学完之后,及时整理好自己的笔记,搭建好自己专属的体系。 2、刷题巩固 首先无论哪一科的学习,都一定要配合着刷题。这是你巩固知识点,提升自己必不可少的任务。 在学习某一章节的时候,可以刷老师的案例题或模拟题,但是在学完某一科之后,就一定要完整地刷一遍该科的历年真题。 这是你掌握命题规律,了解出题方式的唯一途径。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3-03 18:06:15

过来人告诉你: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对了哪几件事!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一、尽早开始备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来都不会轻松,首先足够的时间成本就必不可少!法考备考尽早开始,才会多一份一次通关的希望。 虽然有很多800小时过法考、1000小时过法考的声音,但是如果你把这些时间压缩到最后,能保证全部拿来学习吗? 而紧张的时间只会不断增加焦虑,久而久之,学习效率会越来越低。 况且现在法考的反押题趋势越来越明显,哪些法考考点是重点,哪些知识点必然会考,谁也无法断言。因此,知识储备面面俱到就成了基本要求。 尽早备考,给自己留足法考备考时间,能多掌握一个法考知识点,还能适时调整计划和心态,减少焦虑,高效备考。何乐而不为呢? 二、节奏学习 当你做好规划,找到自己的节奏,就只管向前! 开始法考备考前,要综合各方优质意见,给自己一个行之有效的规划;但备考开始后,就要学会屏蔽外界的声音了。 不要盲目地和别人比备考进度,不要看到资料和重要考点就收藏,不要轻易打乱自己的规划。给自己多点信心,按着自己的备考节奏来,稳扎稳打、基础牢固最重要! 但前提是自己的计划合理,且能按时完成阶段性的目标任务! 三、高效备考 所谓法考高效备考,首先要做到在合适的时间做对的事情,让付出的每一分钟都有收获。 比如掌握科学的法考备考顺序。虽然法考8科哪一个都不能放弃,但由于他们的入门门槛和学习重点各不相同,我们也不能一碗水端平。 可以先备战刑法/民法,并且多给他们一些时间。因为他们重理解,难啃的考点较多,但分值占比又较重。 之后可以备战三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刑诉法、民诉法),当然由于三诉易混淆,也可以穿插着来学。 最后便是三小法,这三个法考科目背诵的要求更高,便可以放在冲刺期。 再比如拿捏高性价比的分值。高性价比的分值主要在考频较高的知识点上,一是当年的新增/新修知识点,二是历年高频的重要考点。 四、拥抱生活 法考不是让你完全放弃自我、放弃休闲,相反地,要想法考备考更有动力,劳逸结合、适时鼓励很重要。因此在辛苦备考的同时,不能忘了拥抱生活哦! 不可否认,法考会让你暂时放弃很多娱乐,但也可以带你开辟新的领域。比如为了提高耐力而坚持健身,比如为了避免过劳胖而钻研美食,比如为了寓教于乐而阅遍法律影视。 总之,对生活失去了热爱,你的法考也会难以为继!但如果你的法考之旅,充满了生活中的小确幸,你的终点定会繁花遍地。 2022年,让我们幸福地过2022年法考吧!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2-15 15:38:26

法考客观题重要考点 | 责任阻却事由

得基础者得法考! 今天开始,小法将带大家从常规重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点,打牢基础!由于刑法和民法是打底法考科目,现阶段会以这两个法考科目的学习为主哦! 一、【责任阻却事由】考点归纳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界定及后果 1.事实认识错误,是对案件事实要素的认识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对各种不法要素(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体身份,时间、地点、方法;数额、次数、情节)的认识,以及对违法阻却事由客观构成条件(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成立某罪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如行为、对象、结果等)产生认识错误、欠缺认识(抽象错误)时,会导致该罪故意不成立。对必要要素有认识(具体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2.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刑法性质(是否是犯罪)的认识错误,或者对行为、对象等要素的法律定性产生误认。通常表现为误将有罪行为认为是无罪行为而实施。 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阻却责任(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二)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是认错的事实还是弄错了事实的法律性质。 区分二者,要看行为人是对事实本身认错了(例如,将A对象误认为B对象);还是对事实要素的法律定性弄错了(例如,认识到了对象是事物A,但误认为A事物不是法律规定的对象;或者认识到A行为,但误认为A行为不是犯罪)。一般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对于事实(行为、对象、结果等)没有认错,只是对法律定性(事物、行为的法律定性)认错了。当然二者并非对立关系,也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并存的情况。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位 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不会导致故意不成立。违法性认识是主观责任的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会影响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四)违法性认识错误分为两类 1.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能够认识到行为犯罪)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会影响责任有无,可能会影响责任大小。行为人仍然有罪。 2.不具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犯罪)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行为人无罪。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指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亦即,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的犯罪性质。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故意仍然存在,只是责任要件要素不齐备,没有责任,从而导致犯罪不能成立。 【归纳】 1.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是认错的事实,还是弄错了事实的法律性质。 2.违法性认识错误分两类:不具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犯罪)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行为人无罪。具有认识可能性,仍然负责。 二、真题带练 甲以禁用方法猎捕了30多只猫头鹰,但是,甲并不知晓猫头鹰是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单选) A.甲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B.甲具有故意,可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C.甲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 D.甲对于犯罪对象没有认识,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可构成过失犯罪 参考答案:B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2-10 17: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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