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备考,你要这样做!

作为一个在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我会提供以下建议给同样在职备考的你:1.时间管理:作为在职考生,你的时间可能更加宝贵,因此学会高效管理时间至关重要。制定一个实际可行的学习计划,并严格遵守。2.利用碎片时间:利用通勤、午休等零散时间进行复习,哪怕是听法律讲座或阅读法律文章。3.平衡工作与学习:确保工作和学习之间有良好的平衡,避免过度劳累,保持工作效率。4.有选择性地学习:在职考生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全面复习,因此要学会识别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学习。5.利用周末和假期:这些时间是集中学习的好机会,可以用来攻克难题或进行模拟考试。6.保持身体健康:工作和学习的压力可能会影响健康,因此要保证足够的休息和适量的运动。7.利用在线资源:在线课程、法律论坛和学习应用可以提供灵活的学习方式,适应在职考生的需求。8.建立学习小组:如果可能的话,与其他在职考生建立学习小组,互相支持和鼓励。9.定期自我评估:定期检查学习进度和效果,及时调整学习计划。10保持积极的心态:面对工作和学习的双重压力,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对于成功至关重要。11.有效应对压力:学习压力管理技巧,如冥想、深呼吸等,帮助自己在紧张的工作和学习中保持冷静。12.与家人沟通:让家人了解你的学习计划和目标,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13.灵活调整学习计划:根据工作的变化灵活调整学习计划,以适应不同的工作量和压力。14.利用实践经验:将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与法律知识相结合,这有助于加深理解。15.考前集中复习:在考试前的一段时间内,尽可能减少工作负担,集中精力进行复习。16.保持灵活性:在职考生可能会遇到预料之外的工作变动,保持计划的灵活性以应对这些变化。记住,虽然在职考生面临更多的挑战,但通过有效的策略和坚定的决心,成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完全可能的。祝你好运!
2024-06-28 10:38:19

做到以下几点,让你的备考之路更加轻松(第四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必须经历的一道门槛。备考期间,如何有效的准备和应对考试成为了候考者们最关心的问题。一、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 备考期间,制定一份合理的备考计划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需要明确考试的时间和内容,然后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每天的备考时间,并将其分配给各个科目。同时,要合理安排复习和练习时间,保证掌握考试所需的知识点和技巧。二、深入理解考试大纲和重点知识点 考试大纲是备考的基础,需要仔细研读并深入理解其中的要求和内容。在备考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和理解大纲中重点知识点和考查要点。可以通过查阅教材、考试指导书和往年真题等资料,加深对这些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三、合理选择备考资料和辅导班 备考资料的选择非常重要,要选择和大纲相符合的资料。可以选择一些权威教材、考试指导书和题库,这些资料在内容上和难度上更贴合考试要求。同时,如果有条件的话,考虑参加一些专业的辅导班或培训,可以获取更系统和针对性的备考指导。四、切实提高答题技巧和应试能力 备考不仅仅是对知识的掌握,还需要提高答题技巧和应试能力。通过解答往年真题和模拟试题,可以熟悉考试题型和答题要求,提高解题速度和准确性。同时,要注意总结归纳各科目的解题方法和技巧,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题型和考查要点。五、保持积极的备考状态和良好生活习惯 备考期间,保持积极的备考状态和良好的生活习惯非常重要。要保持良好的作息时间,充足的睡眠和合理的饮食,以保持身体的健康和状态的稳定。同时,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相信自己的努力会有所回报,并不断调整备考方法和策略,提高备考效率。六、多参与讨论和互助 备考期间,参与讨论和互助是很好的学习方法和应对压力的方式。可以参加一些备考群或论坛,与其他考生一起交流分享备考经验,互相鼓励和支持。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互助,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发现自己的不足,进而提升备考效果。 总结: 作为备考之路系列最后一篇,小编想说的是:备考技巧大差不差,但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非易事,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时间。然而,只要真正掌握了合理的备考方法和策略,并保持良好的备考状态,与此同时也要保持好心情和良好的心态,相信每个考生都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希望以上备考技巧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愿每一位考生都能够成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4-06-13 17:09:38

做到以下几点,让你的备考之路更加轻松(第三篇)

一、明确考试内容和要求 深入研究考试大纲:确保对考试内容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考试科目、题型、分值分布等。 关注考试动态:注意考试政策、法规的变化,确保备考内容与实际考试要求相符。二、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 分阶段学习:根据个人情况,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每个科目都能得到足够的复习。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模拟考试和查漏补缺。将整个备考过程分为若干阶段,如基础阶段、强化阶段、冲刺阶段等,每个阶段有不同的学习目标和任务。 合理分配时间:根据每个科目的难易程度和重要程度,合理分配学习时间,确保每个科目都能得到充分的复习。三、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 系统学习:按照知识体系,从基础到深入,逐步掌握每个科目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强化记忆:对于重点知识点和易错点,要反复强化记忆,确保能够熟练掌握。四、多练习真题和模拟题 练习历年真题:通过练习历年真题,了解考试形式和难度,熟悉出题规律和解题技巧。 模拟考试:定期进行模拟考试,模拟真实考试环境和时间,提高解题速度和应对压力的能力。五、关注法律实务和案例分析 学习法律实务:了解法律实务操作流程和技巧,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分析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掌握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和思路,提高案例分析的能力。六、使用辅助工具和资源 利用法考辅导书籍:选择适合自己的法考辅导书籍,系统学习考试内容。 参加在线课程:可以参加一些在线课程或培训,听取专家讲解和答疑解惑。 利用学习APP:利用学习app进行知识点的学习和记忆,提高学习效率。七、保持积极心态和健康作息 积极心态:备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和挫折,但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和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困难并取得好成绩。 健康作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保持身心健康和精力充沛。 以上是一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备考技巧,希望这些技巧能够帮助你更好地备考并取得优异的成绩。
2024-06-13 17:09:12

做到以下几点,让你的备考之路更加轻松(第二篇)

一、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根据个人情况,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学习计划。 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每个科目都能得到足够的复习。 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模拟考试和查漏补缺。 二、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因此要重视对法律条文、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学习。 建立知识体系,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框架。 三、掌握解题技巧与方法 针对不同题型,学习并掌握相应的解题技巧和方法。 例如,选择题要学会排除法、比较法等;案例分析题要学会提炼关键信息、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等。 四、多做模拟题和真题 通过做模拟题和真题,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查漏补缺。 注意分析错题原因,总结解题经验。 五、调整心态,保持积极 备考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和挫折,要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自己能够克服困难。 可以适当进行放松和调节,保持身心健康。 六、注重笔记和总结 在学习过程中,要注重做笔记和总结。 笔记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点;总结则可以帮助你梳理知识体系,找出不足和需要加强的地方。  七、利用辅助工具和资源 充分利用各种辅助工具和资源,如法考辅导书籍、网课、学习APP等。 这些工具和资源可以为你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料和解题方法。 八、模拟考试与实战演练 定期进行模拟考试,模拟真实考试环境,提高应对考试的能力。 通过实战演练,熟悉考试流程和时间管理,减少考试时的紧张感。 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耐心和毅力。只要你认真准备,积极应对,相信你一定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2024-06-13 17:08:39

做到以下几点,让你的备考之路更加轻松(第一篇)

一、梳理知识框架 理解知识体系:首先,考生需要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覆盖的知识体系,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领域。 构建知识框架:在每个领域内部,考生需要进一步梳理出各个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起一个清晰的知识框架。二、重点知识点攻克 识别重点:根据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识别出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高频考点。 深入理解:对于这些重点知识点,考生需要深入阅读相关教材和资料,确保自己对其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反复练习:通过大量的练习,加深对重点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提高解题能力。三、案例学习与理解 案例选择:选择与考试内容紧密相关的案例进行学习,特别是那些涉及重要知识点和典型问题的案例。 案例分析: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四、记忆技巧 联想记忆:通过联想记忆法,将知识点与日常生活中的事物或情境相联系,提高记忆效果。 口诀记忆:对于一些难以记忆的知识点,可以尝试编写口诀或顺口溜来帮助记忆。 重复记忆:定期回顾和复习已学过的知识点,通过重复记忆来巩固学习效果。五、模拟考试与总结 模拟考试:定期进行模拟考试,模拟真实考试环境和时间,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 总结反思:对模拟考试中的错误和问题进行总结反思,找出自己的不足和需要加强的地方。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备考技巧,你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知识点,提高备考效率和考试成绩。同时,你还需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心态和作息习惯,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发挥出自己的最佳水平。
2024-06-13 17:07:53

6月中旬法考报名!考生要提前准备好哪些材料?

官方最新回复:24年法考报名,预计时间为6月中旬。客观题报名一般给的时间周期较长,究其原因,报名有些复杂,审核较为严格! 历年来,报名的法考er常常会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被卡。 跟着小法,提前做好攻略,看清楚要准备好哪些报名材料,争取报名一次成功,备考学习再无后顾之忧!一、法考报名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一定要确保在有效期内。 2.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①毕业证书在学信网上查询不到的,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②还未拿到证书的,选“暂无毕业证编号”,并如实选择暂无毕业证的情况。 3.学位证书 本人学位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①“老人老办法”的考生,无需提供学位证书编号。 ②“新人新办法”的考生,需提供学位证书编号。 4.户口簿照片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的两个电子照片,要放在同一页面上! 5.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二、基本要求 1.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 2.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为413像素(宽)x626像素(高),文件大小为40KB ≤文件大小≤ 100KB,文件类型为jpg格式。 3.照片人像须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头部占照片尺寸约2/3。 4.照片人像不得佩戴饰品,不得佩戴可能遮挡眼部、面部特征的粗框眼镜。 5.照片人像应尽量着正装,不得着制式服装(不得佩戴职业徽章),服装颜色应与照片底色有所区别。三、注意事项 1.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2.照片不得进行拉伸、 美化等操作,确保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否则会影响考试期间身份核验。 3.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6.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7.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取得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高等教育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特别提醒: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2024-06-12 17:01:21

备考几个月后,终于读懂了这些法考热梗!

法考的备考难度与专业性都是毋庸置疑的,法考er在学习的过程中势必要和枯燥、焦虑作斗争。 但同时,法考备考也是有趣的,法考er会学习到实用性极强的法律知识,能接触到各式各样的案例案情,还能逐渐懂得有趣的法考热梗!一、难度篇 天下第一考! 通过率不足10%! 8大法、18小法! 290多个法律法规、220万字的司法解释! 外界以及大多数考生对法考的第一印象,大约都是“太难了”!以至于,每当听到某某过了法考,都要忍不住竖个大拇指。 确实,法考的通过率和各个学科的学习难度都不容小觑。所以请相信,坚定选择了法考的你,已经具备了上岸的基础条件——勇气!二、报名条件篇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放宽地区,放宽学历,放宽分数线! 非法本还有机会报考吗? 法律工作经验是什么? 选择了法考后,还要确定自己是否有资格参加法考,然而它的报名条件实在又细致又复杂,很多同学在甫一接触的时候,就被绕地晕头转向。 “老人”和“新人”的条件不尽相同,“放宽”和“非放宽”地区的学历和分数要求也不一样。除此之外,还有应届生、3年法律工作经验等等情况……三、备考篇 三年真题做五遍,五年真题做三遍! 刑民重理解,三诉有区别,小法背多分! 一学全会,一做全废! 怎么又颁布新法了?! 发量和身材都要保住! 新增必考!重者恒重!综合考查! 备考的时候,也是法考er精神和身体都遇到挑战的时候。 首先就是任务量太多,小山般的教材,刷不完的真题,学不完的学科,以及背不完的知识点。 最让人崩溃的是,辛辛苦苦学习完之后,刷题还总是满篇飘红,让人忍不住怀疑自己到底是理解有问题,还是记忆力有问题。 除此之外,今年的新法也相当多,法考er只能时刻留意,以免错过重要的新修/新增。四、考试篇 日断百案,件件冤假错案! 苦心孤诣几个月,归来仍在考场上刮彩票! 依靠贫瘠的法感,坚持答完了题! 客观题的归宿是朴素的正义感! 主观题的归宿是紧急立法权! 即使你准备的再充分,考试的时候也会突然有一刻感觉自己在涂彩票。两百道选择题,判不完的案子,理不清的当事人。 欣慰的是每个法考er,都能在考场上开眼界,因为大家会看到各种神奇的主人公、各种巧合的事件。五、查成绩篇 等成绩期间最重要的事,当然是积攒好运,祈祷过线!于是锦鲤图、好运壁纸一个不能少,毕竟做好万全准备,查成绩才更稳!六、官宣篇 今日起,我就是持证法师! 法考,有手就行! 法律咨询,请找我! 喜提一个新的泡面盖子! 免费经验分享!零基础在职二胎宝妈,三天过法考! 辛辛苦苦拿到证,官宣文案一定要荡气回肠,内容可以内敛含蓄、可以低调凡尔赛、可以总结升华,但核心只有一个:我过法考啦!
2024-06-12 16:46:37

五部法律法规通过表决!现予公布!法考生周知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4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27 14:29:13

这8本律师资格考试书籍,本本都是法考人的必读经典!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 阅读是一种美好的遇见 翻开书本去触摸这时间的美好 春光美如斯,正是读书时 小法为大家推荐8本书籍 助力过儿们顺利进阶 快来挑一本来读一读吧~   《刑法的启蒙》    本书是陈兴良教授撰写的西方刑法人物志,以在西方刑法学历史上曾经做出重大贡献的十位刑法思想家为单元,勾画出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和刑法理论的历史演变的基本线索。在这十位刑法思想家中,既有康德黑格尔、边沁这样以哲学思想著称的学者,他们对刑法的独特论述值得关注;   又有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这样对于刑法学科的形成具有创始贡献的学者,他们对刑法基本观念的形成功不可没,同时还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这样对于刑法学派的形成具有开拓功勋的学者,他们对拓展刑法学术视野居功至伟。本书以轻松活泼的笔触处理枯燥晦涩的材料,具有可读性与启迪性。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这是一本有关思维与推理的书。说得更确切点,本书讨论的是律师和法官的思维、推理和论证方法。这个群体的思维、推理和论证方法可能与普通人不同,也可能与普通人没什么差别。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否有别于普通人,这个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认为某些推理技术是法 律决策所独有的。   本书就着眼于这些技术。它的目标既在于对法律推理的各个话题进行严肃的学术探讨,更在于向刚进入或即将进入法学院的学生们介绍法律思维的本质。      《看得见的正义》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中国法律人今天所要面对的最大挑战,就是从事不同法律职业的法律人,竟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不仅如此,一些社会公众基于对中国法治状况和个人处遇的反思,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提出质疑对法律人提出批评。   对这些问题的深深感触,成为作者此部作品的灵感之源。作者期望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一富有强大生命力的标题之下,为读者奉献一系列新的思想和心得。      《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     从没有法律史--如此搞笑、穿越、惊悚、悬疑、无厘头;从没有故事--蕴含如此丰富而真切的法律史知识;可以读得非常开心--彻底松弛大脑,跟着剧情爆笑和傻乐,可以看得非常睿智.--高速运转大脑,随时把握情节与隐喻!      《实习律师指南》     本书的作者曾经荣获山西省优秀律师的称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了解律师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并对如何做好律师有深入的思考和细心的钻研。同时,也是讲授诉讼法和律师实务的大学教授,他了解法学教育的缺陷,知道实战教育的缺乏。   本书没有空话、套话,有的是一个老师傅对学徒的谆谆教诲和手把手的指导。从最初的会见当事人,到签订委托合同;从调查取证,到提交证据;从庭前准备,到法庭辩论。律师实战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本书中有细致周到的叙述。本书可供实习律师入门学习,也可作培训用。      《电车难题》     本书虚拟了一桩符合“电车难题”情境的事件及随之而来的审判,检控官、法官、被告、受害人家属陪审团、律师、媒体、大学师生、电视观众、论坛网友等各路人马纷纷登场,各自表态,一场思维的激烈碰撞就此展开。   作者还结合案情与审判进程中的讨论热点,言简意赅地介绍了古往今来若干大哲学家 的主要思想与贡献,展示诸位先哲对于当今社会的影响。全书生动有趣,全景式地呈现了诞生数十年来讨论不休且越来越热烈的“电车难题”,堪称一次为广大公民讲授的伦理通识课。      《要件审判九步法》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这是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使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   通过它,您将了解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通过它,您会发现法官的智慧和法律的魅力。《要件审判九步法》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对于律师办案、法官审案具有实际的操作指引作用。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26 14:58:51

国家司法考试2024年报考条件及时间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众所周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年只举行一次,频率较低,因此打算参加法考的考生,一定要注意时间,不能错过任一重要节点。   那么,2024年法考大概在什么时候报名呢?你是否确定已经满足了法考报名条件?   跟着小法,一起解决关于法考报名的一些问题!助你顺顺利利,一次报名成功!     2024法考   报名时间     1 网友询问: 2024年法考报名时间 2024年法考报名时间大概什么时候,在哪发布考试报名时间?   咨询回复: 法考报名时间大致在6月中下旬,司法部官网、四川省司法厅官网,四川12348法网等都会发布考试报名公告。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2   历年法考报名时间   年份 时间 2018年 6月20日 2019年 6月5日 2020年 7月28日 2021年 6月10日 2022年 6月16日 2023年 6月15日   综上划重点:根据往年经验,今年法考报名大约也会在6月中下旬,司法部官网、当地司法局官网都会发布相关公告。   PS:法考公告一般6月初的时候就会发布,法考er可以在进入6月后,多留意一下相关消息。     报名注意事项 ●报名地的选择,不受户籍、居住地等因素影响,法考er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不过交纳考试费后,报名地不可再变更。   ●考点和批次均为随机安排,不可自行选择。   ●报名材料一般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老人”和放宽地区考生报名的硬性要求);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并在报名时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电子证件照片;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应届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2024法考   报名资格   01 满足法考报名的情形   老人老办法 2018年4月28号之前入学高等院校(包含专科)的同学,只要有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即可报名法考!无论是否全日制、不限专业!   新人新办法 2018年4月28号之后入学高等院校的,①全日制法本及以上学历学位;②全日制本科+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可以报名法考。   放宽地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规定: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应届生 ①全日制应届生,可在大三下学期报名法考,大四上学期参加考试; ②非全日制应届生,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或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并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可报名参加法考。     02 不得报名法考的情形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25 14:33:42

刑事追诉!未成年并不是保护伞!法律面前无特权!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1 案情速报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2 核准追诉属于哪部法律? ‘核准追诉’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一项制度。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什么是核准追诉? 核准追诉是指对已经经过法定追诉期限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核准追诉的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一类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4 核准追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08 17:04:22

一文全览!我国目前现有法律!法考生必看!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2024年3月1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最新版的法律目录: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0件),并且包含了各部法律的颁布和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宪法相关法(5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2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0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1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通过,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通过,2024年修订)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2年修正)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通过)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通过,2021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通过,2009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通过,2018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通过)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0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通过)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0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通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通过)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通过,2010年修正,2012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通过) 29.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通过,1996年修订,2012年修正,202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通过)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0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通过)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通过,2010年修订,2018年修正)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通过)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通过,2015年修正,2023年修正) 36.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通过)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通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通过)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通过)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通过)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通过)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通过)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通过)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通过) 4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通过)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通过) 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通过)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通过)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年通过)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通过)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通过) 民法商法(2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通过,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2008年修正,2020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0年修正,2020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3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正,2015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2002年修正,2009年修订,2014年修正,2015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5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通过,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4年修正,2019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通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2017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通过)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通过,2012年修订,2015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9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通过,2017年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通过)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通过)   行政法(9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通过,2004年修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3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通过,2016年修正,2021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2017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1年修正,2021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2019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通过,2007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通过,2000年修正,2013年6月、12月两次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1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年修正,2016年修正,2020年修订)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通过,2010年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通过,2004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6年修订,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通过,2004年修订,2013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通过,2014年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2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通过,2002年修订,2017年修订)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通过,2007年修订,2021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2007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9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通过,2012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通过,2012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1年修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202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2020年修订)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1年修订)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通过,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2012年修正,2017年修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通过,2015年修正)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通过,2022年修订)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通过)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通过,2008年修订)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9年修正,2021年修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3年修订)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16年修正)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通过)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通过,2018年修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通过,2018年修正) 4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通过,2015年修正,2021年修正)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通过)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通过,2016年修正,2018年修正)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通过,2013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8年修正)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通过)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通过,2011年修正)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通过) 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通过,2019年修正) 5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过,2007年修正,2011年修正,2021年修正)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通过,2017年修正,2018年修订)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通过,2012年修正)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通过)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9年修正)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通过) 6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通过,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2021年修正) 6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通过,2020年修订) 67.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通过)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通过)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通过) 7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通过)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通过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通过) 7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通过,2018年修正)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通过,2018年修正)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通过) 7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通过) 7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通过)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通过)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通过,2018年修正)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通过)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通过,2018年修正)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通过)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通过) 8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通过)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年通过)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通过) 8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通过)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通过) 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通过)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通过)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通过)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通过)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通过) 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2022年通过) 9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通过) 96.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通过) 经济法(84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通过,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6月、12月两次修正,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通过,1996年修正,2009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通过,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通过,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2009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通过,2009年修订,2012年修正,2015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通过,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通过,2017年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通过,2002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8年4月、12月两次修正,2021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0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通过,2009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通过,201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2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通过,2017年修订,2019年修正)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通过,2014年修正)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通过,2016年修正,2019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通过,2014年修正,2018年修正)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通过,2004年修订,2016年修正,2022年修正)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通过,2006年修正,202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通过,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202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1年修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1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6年修正)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通过)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通过,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1年修订)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2016年修正,2018年修正)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9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通过)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5年修订,2021年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通过)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通过,2014年修正)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通过,2017年修订)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通过,2012年修正)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通过,2006年修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通过,2018年修正)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通过,2009年修正)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通过,2015年修正,2022年修订)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通过,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通过)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通过,2022年修正)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通过,2018年修正)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5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通过)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通过,2019年修正)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通过,2016年修正,2018年修正)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通过,2016年修正)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通过)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通过)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通过,2018年修正)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通过)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年通过,2018年修正)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通过)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通过)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通过)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通过)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通过)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通过)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通过)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通过) 7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通过) 7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通过) 77.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通过) 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通过)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通过) 8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通过)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通过) 82.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通过)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通过) 8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通过) 社会法(28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0年修正,200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通过,2001年修正,2009年修正,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通过,2005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2年修订,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通过,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21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通过,201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通过,2015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通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通过,2023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通过,2017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通过)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通过)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通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0年修正,200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通过,2001年修正,2009年修正,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通过,2005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2年修订,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通过,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21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通过,201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通过,2015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通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通过,2023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通过,2017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通过)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通过)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通过) 刑法(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2009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通过,2023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通过)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2014年修正,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通过,2007年修正,2012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1年修正,2023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通过)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06 11:30:40

全文一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知己知彼,出发更稳! 还不清楚法考是个怎样的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给你答案! 以下内容转自司法部官网: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30 14:22:25

法考证书=律师证?律师执业证申领流程一览!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前几日,各地法考证书领取的通知陆续出炉,23年的法考过儿付出的努力和汗水,终于换来了那一本法律职业资格证。 所以,你的法考证书已经领到了吗?领到证书之后,打算下一步攻克哪一本证书呢?想从事律师的注意啦!先跟着小法一起熟悉,律师执业证的申领流程! 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执业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资质等要件审查合格后方予以颁发。因此,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应具备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 授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PS:取得法考证书A证的,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地域范围不限;取得法考证书B证、C证的,需在户籍所在地律所注册,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01 申请实习 通过面试等方式,找到一家愿意接受实习的律所,并通过其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 所需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6.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8.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9.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10.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11.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2 律协集中培训 取得实习证后,参加集中培训。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实习人员可以选择先集训再参加律所的实务训练,也可以在实务训练的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结束后实习人员参加笔试,合格后会颁发结业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03 律所实务训练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 04 申请实习考核 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所需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5 申请律师执业证 考核合格的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经审核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 所需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19 15:35:27

践行使命 共筑希望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2024届法考面授班】顺利开班

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人才的培养建设进程,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流学府和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多年来一直开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组织法考课程面授讲堂。 3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2024届法考面授班】(以下简称法大法考学院)正式开班,为帮助同学们尽快融入班级,熟悉相关课程安排,顺利开启法考学习,举行了同学见面会和开班仪式。 3月7日晚,同学见面会如期举行。现场,法大法考学员们相互交流,分享法考经验和备考心得,为即将到来的法考学习和面授班生活做准备。 3月8日上午,开班仪式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教学基地正式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院长贾若山,授课教师代表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家安应邀出席本次开班仪式,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仪式上,贾若山对参加此次培训的各位学员表示欢迎,并为大家介绍了法大法考学院的办学历程及经验,阐述了法大法考学院的权威及特色,对法大法考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及美誉度做出了说明。 刘家安也在致辞中对学员们的备考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并分享了宝贵的学习经验和方法。希望学员们能合理安排时间,下定决心紧跟课程安排,并预祝全体学员凭借自身的努力拼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开班仪式结束后,各位学员在班主任的引导下,有序开启了面授班的第一堂民法课。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资格考试培训历史悠久,自 1986 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办以来,法大就开启了法律培训工作。2005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正式成立,2018年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作为全国首家公办的法考培训机构,法大法考学院始终严格按照高标准、高要求人才培养目标,不断研发探索授课技巧。历经多年深厚积淀,形成了‘专业的法考专家团队、科学的考试技巧培训、‘切题工程’题库研究、精品实用图书出版、精细化学员服务’为一体的‘法大法考’特质。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大法考学院已成功帮助众多学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广大考生中享有盛誉。未来法大法考学院将继续秉承30余年深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与教学的专业精神,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中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服务法治教育培训事业。 法大法考学院期待在未来与各位学员共同度过这段紧张而充实的法考学习时光。祝愿大家在接下来的法考备考中收获理想的成绩,顺利通过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11 18:21:49

2024年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及全年考试节点详解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里面确定了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各个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表,并指出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 根据人社部发布公告显示: 20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21日至22日 2024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法考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不过一般情况下,考试时间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同学们可以根据主客的法考考试时间来做具体计划和安排了! 跟着小法一起来看,整个2024年法考周期,法考er要经历哪些重要的时间点和备考阶段! 5月中旬 《24年考试大纲》出版发行 《24年法考考试大纲》是实体书,由司法部依照当年法考的考查知识点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编纂发行。 这本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新增/新修知识点,而今年法考的新增/新修注定很多,因为新修订、颁布法律法规的消息一直在刷屏。 不过不建议法考er购入,因为它更像是老师的教具,法考er可以去跟机构或老师的大纲解读,从解读课把握当年法考的框架和核心考点,以及有所变动的知识点。 特别提醒:想迅速掌握《考试大纲》,在这之前就要对法考各学科有个基础了解。 5月底或6月初 《24年法考公告》发布 公告会明确24年法考报名条件,两阶段考试的题型、科目、成绩查询时间等相关事项,以及从考试到拿证的全部流程和所需材料。 同学们要特别留意各个确定的时间,做好提醒,以免一不小心遗忘。 6月中、下旬 24年法考客观题报名 一般情况下,法考客观题报名给的时间周期较长,但还是建议法考er早些报名,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 因为报名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照片会因各种理由审核不通过。所以,在报名前,同学们要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做好攻略。 9月上、中旬 打印客观题准考证 重点关注考试批次、考场名称、考场地点等信息,记得核实确认名称地点是否一致,并提前看好路线,定好酒店。 特别提醒:这时候虽然已经临近考试,时间紧张,同学们还是要稳住心态、坚持备考到最后。不过八科知识体系过于庞大,考前很难完整过一遍。为了更稳过线,考前就要多抓高性价比考点。 9月21日、22日 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举行 法考客观题考试分为两个批次,考生参加其中一个批次即可。考试批次为随机分配,考生不能自己选择。 不过部分考区,在考前可以选取考点组,同学们可以选择距离自己较近的地方参加考试。 客观题弃考率极高,坚持到最后,你就已经战胜了很多人。所以,上下午两场考试一定要坚持考完。 9月下旬 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主观题报名 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较短,同学们要确认自己报名缴费均已完成。 10月20日 24年法考主观题考试举行 法考主观题考试长达4个小时,且需要特别熟悉设备。法考er尽量早些到考场,坚持答完题、不留白,分配好每题的时间。 主观题考完后,一般会在11月底或12月初公布成绩,这期间法考er可以好好放松一下。 11月30日 24年法考主观题考成绩查询 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通过的考生就可以静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啦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08 17:18:54

法考证书等级解析:揭秘法考A证、B证和C证的区别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考A证、法考B证和法考C证是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三种不同级别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些法考证书代表了不同的法律职业身份和专业素质水平,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用途。本文将围绕法考A证、B证和C证的区别展开分析。   壹法考A证、B证和C证的区别   01  法考A证是最高级别的证书。取得法考A证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满足相应的任职要求。法考A证持有人拥有法官身份,可以参与审判工作,主持法庭并判决案件。他们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知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出色的法律分析能力。法考A证通常只能由具有法律学士学位或更高学历的人员获得,因此,法考A证被广泛视为法律领域的顶级证书。 02  法考B证是中级别证书。取得法考B证也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满足相关的申请条件。持有法考B证的人可以从事检察官的工作,负责侦查、审查和起诉案件。相比于法考A证,法考B证的知识要求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良好的实践经验。法考B证的持有人通常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地开展检察工作。   03  法考C证是初级别证书。取得法考C证同样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满足相关规定。持有法考C证的人可以从事律师职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与法考A证和B证相比,法考C证对法律知识的要求较低,更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法考C证持有人通常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   贰法考ABC证的学历要求及适用范围    0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考生,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0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360分以上的考生,B类证书各省(区、市)自主适用。 0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05 14:33:46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2月27日 (内容来源于司法部) 全文一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第四十二条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2-29 14:47:08

2024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几月开始报名?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报名司法考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法考报名条件是要具有本科学历,部分情况下还需要具有法律相关工作经验要求。   012024年法考报名条件及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学历及学位要求如下:   (1)具备全日制普通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022024年法考报名时间是几月    2024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6月份中下旬,考试时间是9月21日至22日,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下旬,考试时间是10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别考试,对证件照片的要求十分严格,照片采取人工审核,经常有朋友因为提交照片问题导致报名失败,大家提交照片时要十分注意。   032024法考报名需要哪些材料    2024年法考报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报名司法考试的考生需要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   考生需要提供符合报名要求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例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电子证件照片   考生需要按照要求准备一张近期的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用于制作法考准考证和考试过程中的身份验证。   4、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考生享受放宽政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等相关材料。同时,如果考生需要申请享受考试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2-21 16:37:21

2023法考证书进度!审核状态如何?什么时候能发放?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哈喽,各位法考er 今天是2024年2月1日~ 2024年的第一个月已经结束 2023年的法考证书进度如何了呢? 在完成了网申、提交材料等步骤后 2023年法考er还要等多久 才能领到自己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呢? 领到的法考证书样式会发生变化吗? 审核状态 01 考生询问 法律职业资格认证及证书发放 尊敬的领导:我按照官网的通知上报和提交了相关材料,不知道何时能得到法律职业资格认证通过的消息? 咨询回复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请你耐心等候并留意司法部及省司法厅官网相关信息。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02 考生询问 在司法局现场提交材料后,如何线上查询材料的审核状态? 我是2023届的考生,于2023年12月27日在合肥市司法局现场提交了本科毕业证书等材料,并拿到了一张申请受理单。已经过去很多天了,不知道现在的审核状态如何。 咨询回复 您好,如果审核有情况,合肥市司法局会电话联系您。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12月末的时候,同学们陆陆续续完成了材料提交,统一受理日期为2024年1月2日,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时间推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初步完成了审核。 证书发放时间 考生询问 如何查询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资格证办理进度? 咨询回复 你好,根据司法部工作要求,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之日起,地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共20个工作日;司法部审核认定20个工作日。敬请关注司法部、省司法厅相关公告。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划重点:完成审核需要40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那么同学们拿到证书的时间大约在3月左右。 证书样式 24年初的时候,司法部发布通知,指出法考证书的样式将有变化!相较于上一版本,证书所包含的具体信息和文字排版,都发生了一些改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不再有司法部部长的签名。 不过之后,这篇通知被删除了。那么,23年法考er拿到的证书会是怎样的呢? 01 考生询问 2023年通过法考的证书上面还有贺部长的签名吗? 如题,真的很想要最后一版的签名A证,新版本的证书是同样适用2023年通过的还是从2024年开始算啊,2023年通过的适用老版证书吗?带签名吗? 咨询回复 考生您好,相关事宜以司法部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02 考生询问 2023申请中的证书,使用最新颁布的资格证书样式吗? 您好,今天司法部发布了2024 年最新的证书样式,不再有司法部部长的签名了,请问我是2023年考生,已经提交申请等待颁发证书,证书是新样式的吗?希望还有签名啊。。。。。 咨询回复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由司法部印制,是否有变动尚未正式通知,请耐心等待。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网上查询证书信息 考生询问 如何网上查询证书编号信息 如何查询及获取网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信息 咨询回复 您好,查询网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可登录司法部官网,在中国法律服务网(服务大厅)栏内查询。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2-01 13:17:35
我要咨询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ICP备05004635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