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法考报名!考生要提前准备好哪些材料?

官方最新回复:24年法考报名,预计时间为6月中旬。客观题报名一般给的时间周期较长,究其原因,报名有些复杂,审核较为严格! 历年来,报名的法考er常常会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被卡。 跟着小法,提前做好攻略,看清楚要准备好哪些报名材料,争取报名一次成功,备考学习再无后顾之忧!一、法考报名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一定要确保在有效期内。 2.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①毕业证书在学信网上查询不到的,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②还未拿到证书的,选“暂无毕业证编号”,并如实选择暂无毕业证的情况。 3.学位证书 本人学位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①“老人老办法”的考生,无需提供学位证书编号。 ②“新人新办法”的考生,需提供学位证书编号。 4.户口簿照片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的两个电子照片,要放在同一页面上! 5.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二、基本要求 1.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 2.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为413像素(宽)x626像素(高),文件大小为40KB ≤文件大小≤ 100KB,文件类型为jpg格式。 3.照片人像须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头部占照片尺寸约2/3。 4.照片人像不得佩戴饰品,不得佩戴可能遮挡眼部、面部特征的粗框眼镜。 5.照片人像应尽量着正装,不得着制式服装(不得佩戴职业徽章),服装颜色应与照片底色有所区别。三、注意事项 1.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2.照片不得进行拉伸、 美化等操作,确保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否则会影响考试期间身份核验。 3.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6.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7.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其中,除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后取得学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取得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高等教育法学(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特别提醒: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2024-06-12 17:01:21

备考几个月后,终于读懂了这些法考热梗!

法考的备考难度与专业性都是毋庸置疑的,法考er在学习的过程中势必要和枯燥、焦虑作斗争。 但同时,法考备考也是有趣的,法考er会学习到实用性极强的法律知识,能接触到各式各样的案例案情,还能逐渐懂得有趣的法考热梗!一、难度篇 天下第一考! 通过率不足10%! 8大法、18小法! 290多个法律法规、220万字的司法解释! 外界以及大多数考生对法考的第一印象,大约都是“太难了”!以至于,每当听到某某过了法考,都要忍不住竖个大拇指。 确实,法考的通过率和各个学科的学习难度都不容小觑。所以请相信,坚定选择了法考的你,已经具备了上岸的基础条件——勇气!二、报名条件篇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放宽地区,放宽学历,放宽分数线! 非法本还有机会报考吗? 法律工作经验是什么? 选择了法考后,还要确定自己是否有资格参加法考,然而它的报名条件实在又细致又复杂,很多同学在甫一接触的时候,就被绕地晕头转向。 “老人”和“新人”的条件不尽相同,“放宽”和“非放宽”地区的学历和分数要求也不一样。除此之外,还有应届生、3年法律工作经验等等情况……三、备考篇 三年真题做五遍,五年真题做三遍! 刑民重理解,三诉有区别,小法背多分! 一学全会,一做全废! 怎么又颁布新法了?! 发量和身材都要保住! 新增必考!重者恒重!综合考查! 备考的时候,也是法考er精神和身体都遇到挑战的时候。 首先就是任务量太多,小山般的教材,刷不完的真题,学不完的学科,以及背不完的知识点。 最让人崩溃的是,辛辛苦苦学习完之后,刷题还总是满篇飘红,让人忍不住怀疑自己到底是理解有问题,还是记忆力有问题。 除此之外,今年的新法也相当多,法考er只能时刻留意,以免错过重要的新修/新增。四、考试篇 日断百案,件件冤假错案! 苦心孤诣几个月,归来仍在考场上刮彩票! 依靠贫瘠的法感,坚持答完了题! 客观题的归宿是朴素的正义感! 主观题的归宿是紧急立法权! 即使你准备的再充分,考试的时候也会突然有一刻感觉自己在涂彩票。两百道选择题,判不完的案子,理不清的当事人。 欣慰的是每个法考er,都能在考场上开眼界,因为大家会看到各种神奇的主人公、各种巧合的事件。五、查成绩篇 等成绩期间最重要的事,当然是积攒好运,祈祷过线!于是锦鲤图、好运壁纸一个不能少,毕竟做好万全准备,查成绩才更稳!六、官宣篇 今日起,我就是持证法师! 法考,有手就行! 法律咨询,请找我! 喜提一个新的泡面盖子! 免费经验分享!零基础在职二胎宝妈,三天过法考! 辛辛苦苦拿到证,官宣文案一定要荡气回肠,内容可以内敛含蓄、可以低调凡尔赛、可以总结升华,但核心只有一个:我过法考啦!
2024-06-12 16:46:37

五部法律法规通过表决!现予公布!法考生周知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4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27 14:29:13

这8本律师资格考试书籍,本本都是法考人的必读经典!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 阅读是一种美好的遇见 翻开书本去触摸这时间的美好 春光美如斯,正是读书时 小法为大家推荐8本书籍 助力过儿们顺利进阶 快来挑一本来读一读吧~   《刑法的启蒙》    本书是陈兴良教授撰写的西方刑法人物志,以在西方刑法学历史上曾经做出重大贡献的十位刑法思想家为单元,勾画出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和刑法理论的历史演变的基本线索。在这十位刑法思想家中,既有康德黑格尔、边沁这样以哲学思想著称的学者,他们对刑法的独特论述值得关注;   又有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这样对于刑法学科的形成具有创始贡献的学者,他们对刑法基本观念的形成功不可没,同时还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这样对于刑法学派的形成具有开拓功勋的学者,他们对拓展刑法学术视野居功至伟。本书以轻松活泼的笔触处理枯燥晦涩的材料,具有可读性与启迪性。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这是一本有关思维与推理的书。说得更确切点,本书讨论的是律师和法官的思维、推理和论证方法。这个群体的思维、推理和论证方法可能与普通人不同,也可能与普通人没什么差别。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否有别于普通人,这个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认为某些推理技术是法 律决策所独有的。   本书就着眼于这些技术。它的目标既在于对法律推理的各个话题进行严肃的学术探讨,更在于向刚进入或即将进入法学院的学生们介绍法律思维的本质。      《看得见的正义》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中国法律人今天所要面对的最大挑战,就是从事不同法律职业的法律人,竟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不仅如此,一些社会公众基于对中国法治状况和个人处遇的反思,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提出质疑对法律人提出批评。   对这些问题的深深感触,成为作者此部作品的灵感之源。作者期望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一富有强大生命力的标题之下,为读者奉献一系列新的思想和心得。      《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     从没有法律史--如此搞笑、穿越、惊悚、悬疑、无厘头;从没有故事--蕴含如此丰富而真切的法律史知识;可以读得非常开心--彻底松弛大脑,跟着剧情爆笑和傻乐,可以看得非常睿智.--高速运转大脑,随时把握情节与隐喻!      《实习律师指南》     本书的作者曾经荣获山西省优秀律师的称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了解律师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并对如何做好律师有深入的思考和细心的钻研。同时,也是讲授诉讼法和律师实务的大学教授,他了解法学教育的缺陷,知道实战教育的缺乏。   本书没有空话、套话,有的是一个老师傅对学徒的谆谆教诲和手把手的指导。从最初的会见当事人,到签订委托合同;从调查取证,到提交证据;从庭前准备,到法庭辩论。律师实战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本书中有细致周到的叙述。本书可供实习律师入门学习,也可作培训用。      《电车难题》     本书虚拟了一桩符合“电车难题”情境的事件及随之而来的审判,检控官、法官、被告、受害人家属陪审团、律师、媒体、大学师生、电视观众、论坛网友等各路人马纷纷登场,各自表态,一场思维的激烈碰撞就此展开。   作者还结合案情与审判进程中的讨论热点,言简意赅地介绍了古往今来若干大哲学家 的主要思想与贡献,展示诸位先哲对于当今社会的影响。全书生动有趣,全景式地呈现了诞生数十年来讨论不休且越来越热烈的“电车难题”,堪称一次为广大公民讲授的伦理通识课。      《要件审判九步法》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这是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使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   通过它,您将了解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通过它,您会发现法官的智慧和法律的魅力。《要件审判九步法》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对于律师办案、法官审案具有实际的操作指引作用。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26 14:58:51

国家司法考试2024年报考条件及时间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众所周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年只举行一次,频率较低,因此打算参加法考的考生,一定要注意时间,不能错过任一重要节点。   那么,2024年法考大概在什么时候报名呢?你是否确定已经满足了法考报名条件?   跟着小法,一起解决关于法考报名的一些问题!助你顺顺利利,一次报名成功!     2024法考   报名时间     1 网友询问: 2024年法考报名时间 2024年法考报名时间大概什么时候,在哪发布考试报名时间?   咨询回复: 法考报名时间大致在6月中下旬,司法部官网、四川省司法厅官网,四川12348法网等都会发布考试报名公告。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2   历年法考报名时间   年份 时间 2018年 6月20日 2019年 6月5日 2020年 7月28日 2021年 6月10日 2022年 6月16日 2023年 6月15日   综上划重点:根据往年经验,今年法考报名大约也会在6月中下旬,司法部官网、当地司法局官网都会发布相关公告。   PS:法考公告一般6月初的时候就会发布,法考er可以在进入6月后,多留意一下相关消息。     报名注意事项 ●报名地的选择,不受户籍、居住地等因素影响,法考er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不过交纳考试费后,报名地不可再变更。   ●考点和批次均为随机安排,不可自行选择。   ●报名材料一般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老人”和放宽地区考生报名的硬性要求);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并在报名时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电子证件照片;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应届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2024法考   报名资格   01 满足法考报名的情形   老人老办法 2018年4月28号之前入学高等院校(包含专科)的同学,只要有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即可报名法考!无论是否全日制、不限专业!   新人新办法 2018年4月28号之后入学高等院校的,①全日制法本及以上学历学位;②全日制本科+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可以报名法考。   放宽地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规定: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应届生 ①全日制应届生,可在大三下学期报名法考,大四上学期参加考试; ②非全日制应届生,报名时已经完成学业或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并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可报名参加法考。     02 不得报名法考的情形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25 14:33:42

刑事追诉!未成年并不是保护伞!法律面前无特权!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1 案情速报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2 核准追诉属于哪部法律? ‘核准追诉’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一项制度。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什么是核准追诉? 核准追诉是指对已经经过法定追诉期限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核准追诉的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一类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4 核准追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法大法考历届学员考试心得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08 17:04:22

一文全览!我国目前现有法律!法考生必看!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2024年3月1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最新版的法律目录: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0件),并且包含了各部法律的颁布和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宪法相关法(5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2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0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1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通过,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通过,2024年修订)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正)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2年修正)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通过)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通过,2021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通过,2009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通过,2018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通过)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0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通过)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0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通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通过)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通过,2010年修正,2012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通过) 29.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通过,1996年修订,2012年修正,202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通过)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通过,2009年修正,2020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通过)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通过,2010年修订,2018年修正)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通过)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通过,2015年修正,2023年修正) 36.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通过)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通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通过)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通过)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通过)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通过)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通过)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通过)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通过) 4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通过)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通过) 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通过)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通过)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年通过)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通过)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通过) 民法商法(2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通过,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通过,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2008年修正,2020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0年修正,2020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3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正,2015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2002年修正,2009年修订,2014年修正,2015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5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通过,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4年修正,2019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通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2017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通过)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通过,2012年修订,2015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9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通过,2017年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通过)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通过)   行政法(9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通过,2004年修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3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通过,2016年修正,2021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通过,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2017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1年修正,2021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2019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通过,2007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通过,2000年修正,2013年6月、12月两次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1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年修正,2016年修正,2020年修订)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通过,2010年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通过,2004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6年修订,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通过,2004年修订,2013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通过,2014年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2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通过,2002年修订,2017年修订)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通过,2007年修订,2021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2007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9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通过,2012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通过,2012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1年修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202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2020年修订)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1年修订)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通过,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2012年修正,2017年修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通过,2015年修正)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通过,2022年修订)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通过)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通过,2008年修订)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9年修正,2021年修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3年修订)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16年修正)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通过)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通过,2018年修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通过,2018年修正) 4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通过,2015年修正,2021年修正)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通过)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通过,2016年修正,2018年修正)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通过,2013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8年修正)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通过)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通过,2011年修正)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通过) 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通过,2019年修正) 5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过,2007年修正,2011年修正,2021年修正)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通过,2017年修正,2018年修订)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通过,2012年修正)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通过)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9年修正)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通过) 6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通过,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2021年修正) 6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通过,2020年修订) 67.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通过)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通过)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通过) 7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通过)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通过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通过) 7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通过,2018年修正)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通过,2018年修正)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通过) 7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通过) 7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通过)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通过)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通过,2018年修正)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通过)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通过,2018年修正)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通过)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通过) 8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通过)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年通过)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通过) 8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通过)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通过) 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通过)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通过)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通过)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通过)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通过) 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2022年通过) 9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通过) 96.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通过) 经济法(84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通过,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6月、12月两次修正,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通过,1996年修正,2009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通过,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通过,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2009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通过,2009年修订,2012年修正,2015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通过,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通过,2017年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通过,2002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8年4月、12月两次修正,2021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0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通过,2009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通过,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2000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通过,201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2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通过,2017年修订,2019年修正)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通过,2014年修正)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通过,2016年修正,2019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通过,2014年修正,2018年修正)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通过,2004年修订,2016年修正,2022年修正)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通过,2006年修正,202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通过,2015年修订,2018年修正,202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1年修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1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6年修正)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通过)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通过,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21年修订)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通过,2007年修订,2016年修正,2018年修正)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9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通过)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3年修正,2015年修订,2021年修正)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通过)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通过,2014年修正)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通过,2017年修订)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通过,2012年修正)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通过,2006年修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通过,2018年修正)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通过,2009年修正)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通过,2015年修正,2022年修订)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通过,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通过)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通过,2022年修正)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通过,2018年修正)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5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通过)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通过,2019年修正)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通过,2016年修正,2018年修正)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通过,2016年修正)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通过)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通过)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通过,2018年修正)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通过)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年通过,2018年修正)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通过)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通过)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通过)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通过)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通过)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通过)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通过)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通过) 7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通过) 7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通过) 77.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通过) 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通过)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通过) 8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通过)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通过) 82.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通过)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通过) 8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通过) 社会法(28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0年修正,200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通过,2001年修正,2009年修正,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通过,2005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2年修订,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通过,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21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通过,201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通过,2015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通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通过,2023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通过,2017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通过)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通过)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通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0年修正,200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通过,2001年修正,2009年修正,2021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通过,2005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2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通过,2009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8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2年修订,2015年修正,201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通过,2012年修正,2020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8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4年修正,2021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通过,201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通过,2015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通过)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通过,2023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通过,2017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通过)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通过)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通过) 刑法(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2009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通过,2023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通过)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通过,2014年修正,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通过,2007年修正,2012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1年修正,2023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通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通过)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4-06 11:30:40

全文一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知己知彼,出发更稳! 还不清楚法考是个怎样的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给你答案! 以下内容转自司法部官网: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30 14:22:25

法考证书=律师证?律师执业证申领流程一览!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前几日,各地法考证书领取的通知陆续出炉,23年的法考过儿付出的努力和汗水,终于换来了那一本法律职业资格证。 所以,你的法考证书已经领到了吗?领到证书之后,打算下一步攻克哪一本证书呢?想从事律师的注意啦!先跟着小法一起熟悉,律师执业证的申领流程! 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执业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资质等要件审查合格后方予以颁发。因此,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应具备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 授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PS:取得法考证书A证的,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地域范围不限;取得法考证书B证、C证的,需在户籍所在地律所注册,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01 申请实习 通过面试等方式,找到一家愿意接受实习的律所,并通过其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 所需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6.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8.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9.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10.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11.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2 律协集中培训 取得实习证后,参加集中培训。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实习人员可以选择先集训再参加律所的实务训练,也可以在实务训练的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结束后实习人员参加笔试,合格后会颁发结业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03 律所实务训练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 04 申请实习考核 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所需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5 申请律师执业证 考核合格的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经审核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 所需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19 15:35:27

践行使命 共筑希望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2024届法考面授班】顺利开班

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人才的培养建设进程,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作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流学府和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多年来一直开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组织法考课程面授讲堂。 3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2024届法考面授班】(以下简称法大法考学院)正式开班,为帮助同学们尽快融入班级,熟悉相关课程安排,顺利开启法考学习,举行了同学见面会和开班仪式。 3月7日晚,同学见面会如期举行。现场,法大法考学员们相互交流,分享法考经验和备考心得,为即将到来的法考学习和面授班生活做准备。 3月8日上午,开班仪式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教学基地正式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院长贾若山,授课教师代表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家安应邀出席本次开班仪式,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仪式上,贾若山对参加此次培训的各位学员表示欢迎,并为大家介绍了法大法考学院的办学历程及经验,阐述了法大法考学院的权威及特色,对法大法考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及美誉度做出了说明。 刘家安也在致辞中对学员们的备考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并分享了宝贵的学习经验和方法。希望学员们能合理安排时间,下定决心紧跟课程安排,并预祝全体学员凭借自身的努力拼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开班仪式结束后,各位学员在班主任的引导下,有序开启了面授班的第一堂民法课。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资格考试培训历史悠久,自 1986 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办以来,法大就开启了法律培训工作。2005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正式成立,2018年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作为全国首家公办的法考培训机构,法大法考学院始终严格按照高标准、高要求人才培养目标,不断研发探索授课技巧。历经多年深厚积淀,形成了‘专业的法考专家团队、科学的考试技巧培训、‘切题工程’题库研究、精品实用图书出版、精细化学员服务’为一体的‘法大法考’特质。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大法考学院已成功帮助众多学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广大考生中享有盛誉。未来法大法考学院将继续秉承30余年深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与教学的专业精神,在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中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服务法治教育培训事业。 法大法考学院期待在未来与各位学员共同度过这段紧张而充实的法考学习时光。祝愿大家在接下来的法考备考中收获理想的成绩,顺利通过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11 18:21:49

2024年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及全年考试节点详解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里面确定了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各个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表,并指出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 根据人社部发布公告显示: 20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21日至22日 2024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法考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不过一般情况下,考试时间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同学们可以根据主客的法考考试时间来做具体计划和安排了! 跟着小法一起来看,整个2024年法考周期,法考er要经历哪些重要的时间点和备考阶段! 5月中旬 《24年考试大纲》出版发行 《24年法考考试大纲》是实体书,由司法部依照当年法考的考查知识点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编纂发行。 这本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新增/新修知识点,而今年法考的新增/新修注定很多,因为新修订、颁布法律法规的消息一直在刷屏。 不过不建议法考er购入,因为它更像是老师的教具,法考er可以去跟机构或老师的大纲解读,从解读课把握当年法考的框架和核心考点,以及有所变动的知识点。 特别提醒:想迅速掌握《考试大纲》,在这之前就要对法考各学科有个基础了解。 5月底或6月初 《24年法考公告》发布 公告会明确24年法考报名条件,两阶段考试的题型、科目、成绩查询时间等相关事项,以及从考试到拿证的全部流程和所需材料。 同学们要特别留意各个确定的时间,做好提醒,以免一不小心遗忘。 6月中、下旬 24年法考客观题报名 一般情况下,法考客观题报名给的时间周期较长,但还是建议法考er早些报名,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 因为报名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照片会因各种理由审核不通过。所以,在报名前,同学们要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做好攻略。 9月上、中旬 打印客观题准考证 重点关注考试批次、考场名称、考场地点等信息,记得核实确认名称地点是否一致,并提前看好路线,定好酒店。 特别提醒:这时候虽然已经临近考试,时间紧张,同学们还是要稳住心态、坚持备考到最后。不过八科知识体系过于庞大,考前很难完整过一遍。为了更稳过线,考前就要多抓高性价比考点。 9月21日、22日 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举行 法考客观题考试分为两个批次,考生参加其中一个批次即可。考试批次为随机分配,考生不能自己选择。 不过部分考区,在考前可以选取考点组,同学们可以选择距离自己较近的地方参加考试。 客观题弃考率极高,坚持到最后,你就已经战胜了很多人。所以,上下午两场考试一定要坚持考完。 9月下旬 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主观题报名 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较短,同学们要确认自己报名缴费均已完成。 10月20日 24年法考主观题考试举行 法考主观题考试长达4个小时,且需要特别熟悉设备。法考er尽量早些到考场,坚持答完题、不留白,分配好每题的时间。 主观题考完后,一般会在11月底或12月初公布成绩,这期间法考er可以好好放松一下。 11月30日 24年法考主观题考成绩查询 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通过的考生就可以静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啦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08 17:18:54

法考证书等级解析:揭秘法考A证、B证和C证的区别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考A证、法考B证和法考C证是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三种不同级别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些法考证书代表了不同的法律职业身份和专业素质水平,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用途。本文将围绕法考A证、B证和C证的区别展开分析。   壹法考A证、B证和C证的区别   01  法考A证是最高级别的证书。取得法考A证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满足相应的任职要求。法考A证持有人拥有法官身份,可以参与审判工作,主持法庭并判决案件。他们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知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出色的法律分析能力。法考A证通常只能由具有法律学士学位或更高学历的人员获得,因此,法考A证被广泛视为法律领域的顶级证书。 02  法考B证是中级别证书。取得法考B证也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满足相关的申请条件。持有法考B证的人可以从事检察官的工作,负责侦查、审查和起诉案件。相比于法考A证,法考B证的知识要求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良好的实践经验。法考B证的持有人通常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地开展检察工作。   03  法考C证是初级别证书。取得法考C证同样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满足相关规定。持有法考C证的人可以从事律师职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与法考A证和B证相比,法考C证对法律知识的要求较低,更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法考C证持有人通常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   贰法考ABC证的学历要求及适用范围    0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考生,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0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360分以上的考生,B类证书各省(区、市)自主适用。 0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3-05 14:33:46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2月27日 (内容来源于司法部) 全文一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第四十二条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2-29 14:47:08

2024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几月开始报名?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报名司法考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法考报名条件是要具有本科学历,部分情况下还需要具有法律相关工作经验要求。   012024年法考报名条件及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学历及学位要求如下:   (1)具备全日制普通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022024年法考报名时间是几月    2024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6月份中下旬,考试时间是9月21日至22日,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下旬,考试时间是10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级别考试,对证件照片的要求十分严格,照片采取人工审核,经常有朋友因为提交照片问题导致报名失败,大家提交照片时要十分注意。   032024法考报名需要哪些材料    2024年法考报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报名司法考试的考生需要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   考生需要提供符合报名要求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例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电子证件照片   考生需要按照要求准备一张近期的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用于制作法考准考证和考试过程中的身份验证。   4、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考生享受放宽政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等相关材料。同时,如果考生需要申请享受考试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2-21 16:37:21

2023法考证书进度!审核状态如何?什么时候能发放?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哈喽,各位法考er 今天是2024年2月1日~ 2024年的第一个月已经结束 2023年的法考证书进度如何了呢? 在完成了网申、提交材料等步骤后 2023年法考er还要等多久 才能领到自己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呢? 领到的法考证书样式会发生变化吗? 审核状态 01 考生询问 法律职业资格认证及证书发放 尊敬的领导:我按照官网的通知上报和提交了相关材料,不知道何时能得到法律职业资格认证通过的消息? 咨询回复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正在进行中,请你耐心等候并留意司法部及省司法厅官网相关信息。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02 考生询问 在司法局现场提交材料后,如何线上查询材料的审核状态? 我是2023届的考生,于2023年12月27日在合肥市司法局现场提交了本科毕业证书等材料,并拿到了一张申请受理单。已经过去很多天了,不知道现在的审核状态如何。 咨询回复 您好,如果审核有情况,合肥市司法局会电话联系您。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12月末的时候,同学们陆陆续续完成了材料提交,统一受理日期为2024年1月2日,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时间推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初步完成了审核。 证书发放时间 考生询问 如何查询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资格证办理进度? 咨询回复 你好,根据司法部工作要求,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之日起,地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共20个工作日;司法部审核认定20个工作日。敬请关注司法部、省司法厅相关公告。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划重点:完成审核需要40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那么同学们拿到证书的时间大约在3月左右。 证书样式 24年初的时候,司法部发布通知,指出法考证书的样式将有变化!相较于上一版本,证书所包含的具体信息和文字排版,都发生了一些改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不再有司法部部长的签名。 不过之后,这篇通知被删除了。那么,23年法考er拿到的证书会是怎样的呢? 01 考生询问 2023年通过法考的证书上面还有贺部长的签名吗? 如题,真的很想要最后一版的签名A证,新版本的证书是同样适用2023年通过的还是从2024年开始算啊,2023年通过的适用老版证书吗?带签名吗? 咨询回复 考生您好,相关事宜以司法部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02 考生询问 2023申请中的证书,使用最新颁布的资格证书样式吗? 您好,今天司法部发布了2024 年最新的证书样式,不再有司法部部长的签名了,请问我是2023年考生,已经提交申请等待颁发证书,证书是新样式的吗?希望还有签名啊。。。。。 咨询回复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由司法部印制,是否有变动尚未正式通知,请耐心等待。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网上查询证书信息 考生询问 如何网上查询证书编号信息 如何查询及获取网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信息 咨询回复 您好,查询网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可登录司法部官网,在中国法律服务网(服务大厅)栏内查询。 (内容及截图源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2-01 13:17:35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化水平,司法部对《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3〕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施行,司发通〔201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司法部 2023年11月10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1-24 09:57:55

法考10大典型案例!带法考生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1.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易扬锋、连志仁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偷越国境,其行为又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易扬锋、连志仁系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炎兴、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易肖锋等人是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易扬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连志仁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等判处被告人林炎兴等主犯十三年二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以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该诈骗集团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从国内招募人员并组织偷越国境,对我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打击重点,对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对该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易扬锋、连志仁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其余骨干成员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最大限度彰显了刑罚的功效。 (向上滑动查看) 2.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找被害人,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到虚假交易平台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接单后,通过制造行情下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该犯罪集团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6亿余元。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罗欢、王亚菲等19人先后加入该集团的后台服务部门,罗欢任后台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王亚菲系后台服务部门的骨干成员,负责安排代理和接单人员对接等工作;其余被告人分别负责钱款统计、客服、接单等工作。罗欢等人涉案诈骗金额1.7亿余元。被告人郑坦星、郑文2人系地下钱庄人员,明知罗欢等人实施诈骗,仍长期将银行卡提供给罗欢等人使用,并对罗欢等人诈骗钱款进行转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欢等人明知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亚菲、郑坦星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一般是长期设置窝点作案,有明确的组织、指挥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多已形成犯罪集团,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成员,包括各个环节的负责人,一般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黄某某犯罪集团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中后台服务部门和地下钱庄均系犯罪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人民法院对负责后台服务的负责人罗欢、骨干成员王亚菲、地下钱庄人员郑坦星依法认定为主犯,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对电信网络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严惩的方针。 (向上滑动查看) 3.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施德善指使并帮助被告人刘登等偷越国境到缅甸,搭建虚假期货投资平台,组建以被告人沈杰等为组长、被告人余强等为组员的电信诈骗团队,通过建立股票交流微信群方式,将多名被害人拉入群内开设直播间讲解股票、期货投资课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冒用广州金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期货为由,诱骗被害人向虚假交易平台汇入资金,后关闭平台转移资金。该团伙诈骗被害群众29人钱款共计8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等的亲属代为退赔7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纠集沈杰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境外通过网络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施德善、刘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刘登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其所知晓的施德善控制的赃款下落,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侦查线索,对刘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施德善等人通过亲属或本人退缴部分或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施德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登、沈杰、余强等人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组织人员前往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境内被害群众钱款800余万元。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彻查涉案赃款流向,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及时查扣、冻结涉案赃款463万余元,并灵活运用刑罚调整功能,鼓励被告人退赃退赔。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施德善、刘登等人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人民法院按照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本案主犯继续退赔,本案从犯在各自分得赃款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全案共计挽回财产损失539余万元,追赃挽损率较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的同时,坚持司法为民和全力追赃挽损,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向上滑动查看) 4.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吴健成为非法牟利,伙同吴健东在抖音上私信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后,假称被害人中奖并要求添加QQ好友领奖,之后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中奖转账截图,让被害人误认为已转账。当被害人反馈未收到转账时,吴健成等便要求被害人使用家长的手机,按其要求输入代码才能收到转账,诱骗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账户转账、发红包,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邱精友、李秋华、吕开泽按照吴健成的安排,为吴健成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帮助收款、转款,并按照诈骗金额分成。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吴健成等人共计骗取5名被害人(10周岁至11周岁之间)的钱财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健成、吴健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邱精友、李秋华、吕开泽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帮助接收、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健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吴健成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健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健东等人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吴健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欠缺、容易轻信对方、易受威胁等特点实施诈骗,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情节恶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吴健成依法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 (向上滑动查看) 5.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浩、刘仁杰、许俊在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武汉以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三人分工配合共同完成诈骗,并按诈骗金额比例提成,同时还发展‘代理公司’,提供诈骗话术、培训诈骗方法、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代理公司’诈骗金额中提成。该公司由业务员冒充美女主播等身份,按照统一的诈骗话术在网络社交平台诱骗被害人交友聊天,谎称送礼物得知被害人收货地址后,制造虚假发货信息以诱骗被害人在黄浩管理的微店购买商品回送业务员,微店收款后安排邮寄假名牌低价物品给被害人博取信任。之后,业务员再将被害人信息推送至刘仁杰等人负责的直播平台,按诈骗话术以直播打赏PK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2020年4月至9月,黄浩和刘仁杰诈骗涉案金额365.2万元,许俊诈骗涉案金额454.2万元。审判阶段许俊退缴赃款8.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浩、刘仁杰、许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浩、刘仁杰、许俊均系主犯。许俊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浩、刘仁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法持续演变升级,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令人防不胜防。本案被告人将传统的结婚交友类‘杀猪盘’诈骗,与当下流行的网络购物、物流递送、直播打赏等相结合,多环节包装实施连环诈骗,迷惑性很强。希望广大网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保护好个人信息,保持清醒,明辨是非,谨防上当受骗。 (向上滑动查看) 6.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等人出资组建诈骗团伙,先后招募郭松清、兰林峰担任团队组长,招募丁某某等多人为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该团伙通过社交软件聊天骗得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链接,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待被害人投资后,采取控制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投资亏损’,以此实施诈骗。同年9月5日,丁某某得知被害人赵某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在电话中向赵某某坦承犯罪,提醒其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丁某某自行脱离犯罪团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等人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丁某某上诉提出,其主动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预警行为不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其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被害人损失扩大,也使被害人得以挽回部分损失,对案件破获及经济挽损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结合丁某某大学刚毕业,加入诈骗团伙时间较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丁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以诈骗罪改判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注重宽以济严,确保效果良好。本案被告人赵明云系从严惩处的对象,对诈骗团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刚刚进入社会,系初犯,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且在作案过程中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示警,避免被害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后主动脱离犯罪团伙,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对于此类人员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司法温度,进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向上滑动查看) 7.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邓强辉、林松明共谋采用‘猜猜我是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共同出资,邓强辉购买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纠集被告人陈锣、张万坤等人,利用邓强辉购买的涉及姓名、电话、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诈骗电话,让被害人猜测自己的身份,当被害人误以为系自己的某个熟人后,被告人即冒充该熟人身份,编造理由让被害人转账。2018年6月至8月,邓强辉等人采用此种方式大量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等五人共计39.2万元。案发后,从邓强辉处查获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39482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强辉、林松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冒充熟人拨打电话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强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邓强辉、林松明等人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邓强辉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松明等人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借助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诈骗电话,通过准确说出被害人个人信息的骗术,骗得被害人信任,实施精准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关联犯罪,二者合流后,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易得逞,社会危害性更重。‘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数罪的,应依法数罪并罚。法院对被告人邓强辉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并罚,是从严惩处、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具体体现。 (向上滑动查看) 8.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凌任职的广东海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越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广东海越公司负责中国联通韶关分公司的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凌利用担任广东海越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李武剑、左俊、梁业俊、曾嘉明等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廖某某10万元。被告人陈凌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凌、梁业俊、曾嘉明、左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武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凌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凌、梁业俊、曾嘉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左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武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凌等人作为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账号,牟取非法利益,且其中一套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的微信被诈骗分子利用,导致被害人廖某某被骗走巨款。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凌等行业‘内鬼’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态度,也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向上滑动查看) 9.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隆玖柒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明知对方系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商定以每张每月1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之后,隆玖柒将其办理的9张银行卡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其中6张银行卡被对方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隆玖柒获利共计5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隆玖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隆玖柒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必须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者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准确适用这一规定,对被告人隆玖柒依法定罪处罚。本案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向上滑动查看) 10.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薛双从淘宝上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多卡宝’设备,并通过其亲朋办理或购买电话卡26张。后薛双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他人租用‘多卡宝’设备,并约定租金和支付渠道。2020年9月8日至11日,薛双先后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等地架设‘多卡宝’设备供他人拨打网络电话,非法获利28310元。不法分子利用薛双架设的‘多卡宝’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起,诈骗财物共计1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薛双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薛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此类黑灰产业又反向作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推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条,铲除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实现打击治理同步推进。‘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薛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对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立场。 (向上滑动查看)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1-23 14:07:11

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将不再有部长签名!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司法部发布了一则公告 宣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开始实施: (来源司法部官网) 文件对2019年发布的版本做出了修订,这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部长的签名了 公告文件给出的新版法考证书如图↓ 新版证书样式 (来源司法部官网) 大概有还没领到证的过儿好奇,原版证书长什么样,小法给大家放个原版看看↓↓↓ 原版证书 除了签名部分的改动之外,以下内容也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4-01-22 15:20:4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法释〔202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国法律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人民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途径无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第三条 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第四条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律的,除提交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律专家的身份及资历证明,并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 第五条 查明的外国法律的相关材料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国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现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线接受询问,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所在国法律对跨国在线参与庭审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出庭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只围绕外国法律及其理解发表意见,不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三)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国法律查明办理相关手续等所需时间确定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期限。当事人有具体理由说明无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外国法律而申请适当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视情可予准许。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人民法院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的,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第十一条 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费用的负担。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3-12-05 14:17:15

最高法发布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典型案例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 ——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全体业主于2019年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2020年4月正式开工。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该小区某号楼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虽然可能会对北楼的房屋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北楼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造成的相邻关系纠纷,增设电梯工程系依法进行,相邻楼栋业主以侵害相邻权提出异议、阻挠施工。某号楼位于小区的中间位置,加装电梯意味着不仅要对该楼外墙进行改建,且电梯井道也需占用紧邻的一部分土地和地上空间,属于影响业主权利、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关于增设的电梯是否会对相邻楼栋业主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问题,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可能给相邻楼栋及低楼层业主造成的采光问题,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样,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如本案例中的范某,也应对相邻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楼栋业主因加装电梯而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改造建筑物。此外,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给小区业主造成的影响并非一开始就会全部显露,为充分保障范某的权利,本案二审中也提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完工,也为范某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 案例二 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 ——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共有6楼12户住户。2019年10月,该单元业主拟增设电梯,获得全部12户业主‘同意’表态。之后,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将与增设电梯相关的政策文件及电梯安装示意图等材料在该小区物业公告板以及该单元入口处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其后居委会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对该单元电梯加装活动进行了备案,该单元业主便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进行电梯安装。安装企业按照政策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后入场施工。根据施工方案,需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施工活动招致该单元相邻楼栋及非相邻楼栋的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等理由,采取随意进入施工工地等方式阻扰施工,致使案涉电梯增设工程停工。经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阻拦、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其他楼栋的业主未提出异议,增设电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最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对该小区某栋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阻扰和妨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与常见的因低楼层业主阻碍电梯加装活动引发纠纷不同,本案系相邻的其他楼栋业主以电梯加装占用公共绿地,侵犯业主共有权为由引发。本案的处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倡导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三 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老旧小区某单元一层业主,其父母常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项目确认书(朝阳区)》,确定某经济联合社系该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2019年,该联合社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全部12户居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其中10户居民同意加装电梯,刘某及402号的居民不同意。后该联合社在该单元北侧加装了外挂直行电梯,现已投入使用。刘某认为联合社未征得其同意强行加装电梯,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及老年人出行造成影响,要求拆除已经加装的电梯。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勘验情况看,加装电梯位置位于楼宇北侧原单元门出口,电梯东、西、北侧均为透明玻璃材质,南侧为电梯门,加装电梯后电梯入口朝西,未对楼宇一层的房屋通风形成遮挡或影响;电梯位于楼宇北侧,且未正对刘某的房屋,难以认定对其房屋采光或日照有影响,亦难以认定会产生噪音污染。加装电梯后,楼门口进出依然顺畅,并不对老年人出行带来障碍。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电梯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及产生噪音污染。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也是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善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加装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矛盾较大,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合法前提下,已加装的电梯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且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则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大力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于2018年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单元业主钟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住宅采光,高层业主并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施工,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2021年3月,案涉住宅楼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井道工程。但钟某两次进入施工场所阻挠和破坏电梯施工工程,以致建设工程长期未能正式开工。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某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工程无法开工造成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某公司作为案涉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电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出于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均不应长时间在施工现场停留。在此前生效判决已经判令钟某、刘某不得对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的情况下,钟某仍故意在施工现场出入,其行为已影响了某公司的施工,构成侵权,钟某应对阻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公司要求钟某等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于法有据。在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因钟某的阻挠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判决钟某不得对案涉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某公司3600元损失。 三、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审理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对于构建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案例五 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郭某与谢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案例六 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 ——张某等八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等八人系浙江省玉环市某公寓某单元住户,李某、任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为同幢立地栋联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房屋中间有公共通道相隔,间隔距离最近为12米。2020年7月,张某等八人经法定程序申请加装电梯。2020年10月,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作出《玉环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同意张某等八人加装电梯的申请。李某、任某认为加装电梯会严重损害其房屋安全,强烈反对并采取过激行为阻扰施工,导致加装工程一直无法竣工。张某等八人起诉要求李某、任某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碍行为,并赔偿损失164575元。 二、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经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关切,并就双方最关心的房屋安全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方电梯施工方式采用直径1000毫米的钻孔灌注桩(该图纸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备案);二、由原告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安全动态监测(具体监测时间分三次:第一次为电梯施工开工前,第二次由第三方机构在施工期间自行选择一个时间,第三次为电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0日后),该监测费用由原告方承担;三、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两被告不得再阻挠原告方电梯施工。原、被告双方都要遵守本协议约定,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的话,违约方要赔偿对方16万元的经济损失。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居民为提升生活品质的合理需求,但却会引发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施工影响其房屋安全的担忧,进而产生矛盾纠纷。本案审理法院找准问题解决的突破口,通过多次调解解开当事人心结,促使双方重新商定施工方案,并确定对被告房屋安全进行动态监测。这一解决方案既消除了本案被告对房屋安全的顾虑,又满足了原告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还为同类矛盾化解提供了新的解纷思路。 案例七 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 ——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6万元方可领取IC卡。赵某为三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无法使用电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二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上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计划加装电梯时,为争取更多的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的业主以免费使用电梯为条件,争取加装电梯意愿不强烈的业主签字同意。双方签署了电梯使用协议,明确约定未出资建设的业主也可以使用电梯。但电梯使用协议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运行费用、维保费用以及安全责任等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以致产生矛盾。 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涉及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的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由使用电梯的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本案双方已经签署了使用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造成邻里关系恶化,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赵某在一审庭审中表明其愿意就承担电梯管理、维护等义务,与单元内包括出资户在内的其他业主进行友好协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既遵从了双方使用电梯的意愿,也兼顾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最终双方重新达成新的电梯使用方案,彻底解决了双方现有的矛盾和将来的隐患。 案例八 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 ——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吴某和被告谌某等十人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该单元共6层12户,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在商议时,十被告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2021年5月,案涉电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因建筑结构特点,新增电梯与建筑物连接处均为楼梯中间转角平台,业主出停靠点后走半层楼梯方能入户,未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停靠点。案涉电梯竣工验收后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投入使用。因案涉电梯实际停靠点设置与原商定方案不一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并在保障其加装电梯平等使用权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及依法加装电梯。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的该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应予以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案涉楼栋建筑结构特点,电梯的增设虽无法满足业主平层入户,但从总体效益而言,提高了绝大部分业主的出行便利,提升了居住质量。本案中一楼业主苏某同意增设电梯,但其需求与其他业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驳回了苏某、吴某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该案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同时,运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与邻为善的理念化解了邻里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已加装电梯的实际效益,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九 楼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 ——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老旧小区某栋某单元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梯工作。除居住二层的王某不同意以及2户业主弃权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2020年12月,加装电梯项目准备施工时,王某出面阻挠,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楼上14户邻居侵犯其建筑专有部分权利以及通风采光权等为由,要求停止电梯施工。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验,拟加建的电梯及连廊作为全封闭的建筑,在距楼栋较近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王某家阳台一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至于影响的程度大小,因无明确的证据而无法确定,王某也无法举证。该加装电梯项目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业主表决程序合法,加建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虽然骆某等14户业主赢了官司,但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该单元的几名中共党员牵头,主动找到王某协商,提出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楼年近九旬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10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王某也消除了思想顾虑,肯定了加装电梯对自身带来的便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三、典型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令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同时,在支持加装电梯业主胜诉后,居民党员牵头主动沟通协商,既保障了加装电梯项目圆满推进,又促成了双方破冰和解,维护了以和为贵、团结互助的邻里真情。本案例做到了‘法理和情理’的交融,大力弘扬了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表明党建引领议事协商在小区‘微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十 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 ——何某诉万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小区业主何某等人发起加梯申请,但是三楼业主万某认为新安装的电梯位置离其住宅距离过近,会带来通风、采光等不利影响,明确反对加装电梯,经街道社区多次协商仍未就电梯加装位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加装电梯人数已超过法定比例,何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加装电梯相关条件。2018年8月,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而万某坐在施工现场阻挠。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万某赔偿因加梯受阻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万某申请人民调解。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决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专业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弊。法官在充分了解该项目实际情况及双方诉求基础上,详细解读加装电梯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对邻里关系的负面影响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了加梯补贴政策、加梯审批流程、位置移动变更手续等。电梯加装企业就电梯加装对楼房间距、个人隐私等影响,从技术层面予以对比说明。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电梯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度移位,双方共同监督加装电梯施工,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同时经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设计单位、电梯加装企业协商,不再增加移位后产生的加装费用。何某等人撤诉。 三、典型意义 处理加装电梯纠纷,需要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共情’促和,寻求加装电梯的‘最大公约数’。本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从不同专业、不同角度查找切入点和突破口,兼顾各方利益,做好正面引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促双方求同存异,化解心结,拉近距离,促进双方达成加装电梯共识。 案例十一 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4年加梯项目‘破冰’ ——浙江杭州某小区加装电梯纠纷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小区某楼栋某单元共7层14户居民,70岁以上老人20多人,加装电梯需求迫切。在2018年至2021年近4年间,居民始终未就加装电梯达成共识,社区和街道多次协调无果,加装电梯就此搁置。2021年7月29日,根据该单元楼部分业主申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举行了加装电梯公开听证会。 二、处理结果 听证会邀请了资深律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种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共同参与项目调解;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均委托公益律师代理参与听证。听证过程中,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充分阐述各自的诉求、顾虑,双方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向委托人解读事实和法律,听证团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角度居中调解,明理释法。通过事实举证和现场辩论,听证团5位听证员经现场商议,向申请方及被申请方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说明相互之间提供通行便利是每个公民互助互爱、尊老、护老的应有体现,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听证团对该加装电梯项目是否建议安装、后续如何进一步推进加装电梯矛盾化解都给出了具体听证意见。经听证会积极协调,申请方及被申请方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该加装电梯项目顺利完工。 三、典型意义 商以求同,协以成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真谛。浙江省杭州市探索建立加装电梯项目公开听证制度,整合人民调解组织、矛盾调解中心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力量,由公益律师为各自委托人主张权利,让加装电梯申请方和反对方的诉求能够清晰、理性表达,听证员倾听、归纳争议焦点,释疑解惑并居中评判,确保加装电梯纠纷回归到理性和法治轨道,形成‘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良性互动,实现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能保障,从源头上减少加装电梯矛盾产生,为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破解加装电梯中各楼层业主‘意愿难统一’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4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4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4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考过了有什么用?
2023-11-30 1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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