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点打卡——食品犯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1.三种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利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2)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括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3)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也构成本罪。
2.食品:人用食物。
3.“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禁用物质: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非法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禁用农药、兽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地沟油: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即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构成本罪。
4.本罪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造成实害后果是其结果加重犯。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要求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危险(鉴定确认)。
1.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
(1)超标: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还能包括: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2)死肉、未检疫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禁止生产的食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例如不加碘食盐。
(4)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
2025-06-04 17: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