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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6,一起学习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推理逻辑”!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6-05-13 18: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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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推理逻辑

01 知识点详解

一、★犯罪(分则之罪):客观不法+主观责任

刑法对所有犯罪(分则罪名)成立条件的规定,都可区分为“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个要件。如上所述,犯罪的成立条件,可区分为客观要件(造成结果的行为)、主观要件(行为人)两个方面的要件。

(1)将客观要件称为“不法”要件(围绕造成结果的行为展开),指行为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客观不法要件又可细分为积极层面(即“构成要件该当性”)与消极层面(即“违法阳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违法性”)。

(2)将主观要件称为“责任”要件(围绕行为人展开),指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精神正常),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的过错,可以对其归咎非难,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判断的逻辑顺序:先客观判断(不法)后主观判断(责任)

★(一)先客观判断(不法)后主观判断(有责)

将案件事实对应于刑法规范,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时,应当先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具有罪过。

1.首先判断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危害性(是否是危害行为),然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而不能相反,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过失),就顺其自然地认定其行为是危害行为,不单独进行客观判断,就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

2.按照先客观后主观的认定顺序,首先需要对行为危害性(客观危险性)进行判断。所谓行为危害性,指依照社会公众的立场,依据行为当时存在的客观素材,判断行为当时是否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先根据社会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标准(创设、增加风险)认定,再根据刑法规定,看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 483 种危害行为类型。

(1)社会意义上危害行为的本质在于创设、增加了风险;没有增加风险、降低风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不具结果发生可能性;行为时不支配结果,如日常生活行为(风险微小)、发生结果概率极低的行为,均不属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二)先形式判断(是否符合分则条文)后实质判断(是否法益侵害)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首先看其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然后再看是否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法益侵害。

1.即使行为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2.另外,行为尽管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如不具法益侵害的实质,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该罪。

三、★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

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亦即常听到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本含义是:构成分则罪名需具备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方面条件(两阶层都具备);要求实施不法行为当时具备相应的责任要素(同时性原则);当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要素并不完全重合时,应当在重合的范围认定罪名(客观主观相统一)。

(1)客观、主观两要件全部构成要件要素都具备,才构成分则之罪。构成分则罪名需具备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方面要件(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都具备),欠缺任一要素不能认定构成分则之罪。

(2)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要求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当时具备相应的责任要素。

(3)客观主观相统一。当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要素并不完全重合时,应当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罪名。亦即,要构成刑法某个具体罪名,行为人的行为、主观过错等(“左手边案情”),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右手边法条”)的该罪名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当事实层面上的行为、过错表面上不能统一时,就要看能否认定为刑法层面上的另一行为、过错。低度法与高度法之间要件错位,统一于低度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要件错位,统一于一般法。部分法与整体法之间要件错位,统一于部分法。

【考点归纳】

1.客观不法、主观责任,方可成罪(分则罪名)。

2.“犯罪”的多义性:刑法典总则中的“犯罪”一般指客观不法;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成立需客观不法+主观责任。

★3.判断犯罪的顺序:先客观(不法),后主观(有责)。先判断行为客观上有无危害,再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一律认为构成犯罪。

4.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相统一,重合范围内认定罪名。

02 真金题带练

(2013年单选)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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