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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单位犯罪 !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5-10-24 17:54:01

一、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成立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即《刑法》 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分支机构以及具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的单位内部机构等单位。

2.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或者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成员享有。

3. 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4. 法定:《刑法》 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共同犯罪) 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

 

二、单位的范围

1.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独立人员和场所。

3.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三、《刑法》 规定的单位犯罪

1.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 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

(2) 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2.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罚)、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罚)、单位受贿罪 (双罚)、单位行贿罪(双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双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罚)、妨害清算罪 (单罚)、逃汇罪(双罚)、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双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双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双罚)。

3.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强迫劳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此外,《刑法》还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作出特殊限制,称为特殊单位犯罪,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刑法》第 327 条) 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四、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时的定性

有些犯罪能由单位构成(纯正的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有些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当单位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策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为时.其行为确为单位行为,但无法构成单位犯罪,此时对其定性就有问题。

单位实施其他自然人犯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 论处。

 

五、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处罚

1. 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有故意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有过失的单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双罚制。《刑法》第 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过,也有例外采取单罚制的情况,即《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参见上文“纯正的单位犯罪”各罪后的括号所注。

 

六、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

(一) 单位变更: 如单位死亡只追究责任人员 (仍因单位犯罪而追责)

1.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 (“单位变身”)。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单位死亡”)。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法理上也仍为单位犯罪;实务操作时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 单位自首: 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者定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 主从犯认定: 虽不属共同犯罪,但仍可区分主从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能区分主犯、从犯即区分;如无法区分,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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