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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刑诉的审判管辖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2-04-24 16:37:08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原则

 

(1)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人分案处理除外。

 

(2)区分“检给法”与“法给法”。

 

(3)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1.一般原则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包含行为地与结果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一般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

 

 

2.管辖冲突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1)情形:管辖不明: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

 

(2)争议: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4. 漏罪并案

 

(1)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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