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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受贿罪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2-04-24 16:31:05

2023年法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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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法大法考

 

1.受贿罪的对象:财物。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不仅是指合法的财物,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2.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控制财物

 

(1)收受银行卡的既、未遂。例如,甲将行贿款 300 万元存入用其本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中,将该卡及密码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乙为甲谋取了不法利益。后甲得知乙因贪污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便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对该银行卡挂失,后将300万元转入甲妻子的账户中。当事双方对 300 万元的归属已有所约定,即便其还存在干行贿人名下,也应当认为受贿罪既遂。这和收受汽车、房屋,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到受贿人名下是相同的道理。

 

(2)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只要有收受财物的故意,成立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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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翰旋受贿)的区别:

 

(1)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前者:没有;后者:有。(2)自己是否得到了财物。前者:无所谓;后者:是。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样要求“权钱交易”,即有影响力的人,通过影响力实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金钱的“间接”交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贿赂型”犯罪,其实质在于,通过有影响力的人,实现金钱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间接”交易,腐蚀了权力,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对该“交易”并不知情。如果根本不可能实现权钱交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确反对权钱交易,那么,即便有影响力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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