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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重要考点】打卡Day 38,一起学习刑法的“牵连犯”!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6-03-24 1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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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牵连犯

01 知识点详解

牵连犯:伪造后诈骗、为伪造而实施关联行为

1.典型事例: 伪造印章后用于诈骗,伪造单据、文书后用于诈骗。

2.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实行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 数个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实行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实行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则不认为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

(2) 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通常为“伪造后诈骗”、实施关联行为后再伪造这两种类型)。牵连关系一般需从客观上进行限定,只有某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通常手段时,才认为有牵连关系 (即“类型说”,特定类型化的手段 -目的原因 -结果关系才是牵连关系)。对于“通常手段”,《刑法》限定的较为狭隘,最常见的就是伪造后诈骗的情况。

(3) 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就存在将其作为第二行为手段的意图 (牵连意图)。如果实施第一行为时没有此种意图,应当数罪并罚。

3.事例模型:

(1) 伪造(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 后诈骗 (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 实施关联行为( 如窃取信息) 之后再伪造;

(3) 其他类似情况,如骗领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后使用(信用卡骗) 等。

4.处理规则:对牵连犯应一般从一重罪处断: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有特别规定时按照规定处理。

考点归纳

1.数个实行行为,触犯两罪。

2.客观上牵连关系:一行为是另一行为通常的手段:主观上有牵连意图。

3.事例模型:

(1) 伪造 (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 后诈骗 (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2) 实施关联行为(如窃取信息) 之后再伪造;

(3) 其他类似情况,如骗领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后使用(信用卡诈骗) 等。

02 真金题带练

(多选)以下关于牵连犯,说法正确的有?

A.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 万元。则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 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竟合犯,而不是牵连犯

D.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 (3 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 元卖掉。对甲应当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择一重处断

【参考答案】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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