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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6-01-24 17:30:22

(一)对国内犯(领域+船舶、航空器)的适用原则

属地管辖: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地)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狭义领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广义领土),以及管辖的其他领域。

(2)“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包括以下: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 11 条)。

②不适用内地刑法典: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属地)。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 31 条、特区基本法)。

③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在当地适用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相应条文 (《刑法》第 90 条、《宪法》第 116 条)。

④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适用特别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刑法》第 101 条:……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拟制领土”(不属真正的领土但比照适用领土规则):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4)“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地的确定):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都适用中国刑法。

(二)对国外犯(领域外=「领域+船舶、航空器以外)的适用原则

属人管辖:对于我国公民(行为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1)对于所有中国公民(行为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我国均有管辖权。注意: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领域外”中的“领域”包括刑法第6条第1款、第2款两种“领域”。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都追究:无论应处何刑罚,一律均需追究。

(3)普通公民轻罪可不究:法定最高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反义解释即是,3 年以下的,原则上不追究,但也可以追究。

(4)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并没有“双重犯罪”的要求,亦即,只要求中国公民实施的行为可被中国刑法认定为犯罪,并不要求在行为地也被认为是犯罪。注意:这与下述保护管辖(对域外外国人适用)需“双重犯罪”不同。

当然,任何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实施的行为,只有首先“犯本法规定之罪”亦即侵犯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才有可能适用我国刑法。因此,需要分析具体罪名保护法益的内容,以确定行为是否“犯本法规定之罪”?

保护管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权益(被害人)的重罪行为,适用我国刑法。

适用保护管辖,有三个条件:

(1)侵害我国利益: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3年以上(重罪):法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所实施的行为,按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我国刑法。但如果犯罪地没有法律,当然可适用我国刑法,例如,外国人在南极杀害了中国人,也适用中国刑法。

普遍管辖:对于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国际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犯罪地、侵害对象,缔约国或参加国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1)对象: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通常有毒品犯罪、劫机(劫持民用航空器罪)犯罪、海盗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

(2)后果:立即逮捕;或起诉或引渡。

(3)我国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本法”),而非国际条约。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管辖权冲突与保留)

对于一起案件,可适用我国刑法进行管辖,如外国刑法规定也可管辖,就会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形。例如,日本人在美国杀害中国人,三国均可管辖。对此,应当通过国际司法协商确定管辖,如不能确定管辖的,在他国审判之后,出于主权原则,我国仍可追究。

(1)保留追诉权: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亦即“消极承认”,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2)从宽事由:在外国已受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注意:不能将该条规定的“凡”字替换为“只有”从而进行所谓“反义解释”得出错误结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经外国审判,不可依照本法追究。事实上,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虽经外国审判,但也比在中国领域外犯罪更有追究必要性,按当然解释,当然也仍可依照本法追究。

【考点归纳】

按犯罪地、犯罪人、被害人、案件性质渐次判断

1. 属地管辖:中国领域(广义领土+其他领域)中国管,陆水空、船机都在内,毗连区、经济区、大陆架也可管;(部分)行为、结果任一项,就可适用属地管。

2. 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域外犯罪。分“官”(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民”(一般公民);民犯轻罪(3 年以下)可不究;官员、军人都追究。

3. 保护管辖三条件:我国利益、3 年以上(重罪)、双重犯(罪)。

4. 普遍管辖国际犯(劫民机、贩毒等),适用我国刑法管。

5. 我国有管辖权的案件,虽经外国审判,我国仍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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