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1.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2.慎用强制措施;
3.立案程序的特殊规定;
4.侦查程序的特殊规定(特殊的讯问规则);
5.审查起诉程序的特殊规定:应当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安排会见和通话、适用特殊的酌定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6.审判程序的特殊规定: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与作证、少年法庭、亲属会见、量刑建议、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的补充陈述、公开宣判制度;
7.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制约
(1)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复议和复核。
(2)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考验期满的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考验
(1)主体:人民检察院
(2)期限:6个月~1年
(3)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处理
①起诉:新罪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②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