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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打卡】带学带练,诉讼时效的中止&amp;中断!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发布时间:2024-06-12 16: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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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知识点详解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才发生时效中止问题。
2.中止事由是出现了权利行使的客观障碍,即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例如,因自然灾害引起交通、通讯中断: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3.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是暂停时效的计算,自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的,时效期间届满。这就意味着,在时效期间恢复计算时,即便原先未完成的时效期间已经少于6 个月的,权利人亦可享受补足6 个月的待遇。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重点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民法典》第 195 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 诉讼时效中断是法考的一个重要考点,《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也确立了许多具体规则(第8 至 17 条)。
2. 导致时效中断的一般标准是债权人行使权利,或债务人对债务的自认。一切具有权利行使或债务自认的事实皆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3.具体而言,须掌握以下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 债权人在诉讼外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与诉讼相关的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等:请求调解:向公安机关等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
4.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 16 条)。
5. 关于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中的时效中断问题是重点考点: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 17条。
2.真金题带练
(2020 年回忆版单选) 甲向乙借款900 万元,约定乙一次性支付借款,而甲分三次偿还,即2015年12月1日返还300 万元;2016年6 月1日返还300 万元: 2016年12 月1日返还300万元。后借款到期,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且为逃避债务隐匿起来,乙于2019 年9 月1 日经公告向甲要求返还借款。甲于2020 年5 月现身,主张债权均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一笔、第二笔借款诉讼时效已过,第三笔诉讼时效没过
B.900 万元债权均已过诉讼时效
C.因甲隐匿导致乙无法索债,相关诉讼时效发生中止
D.900 万元债权因 2019 年9 月1 日公告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答案】
D。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刚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选项A 错误。债务人隐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障碍,事实上债权人可以公告追债,故本题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上”的适用条件,选项 C错误。乙于 2019 年9 月公告主张权利时,900 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届满 (全部自2016 年 12 月 1日起算),且因此权利主张发生中断,选项 D 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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